当法学遇上“甄学”

学术   2024-11-17 00:02   河南  

众所周知,红学,是指研究《红楼梦》的学问;

顾名思义,“甄学”即解读研究《甄嬛传》的“学问”(本定义源于网络,小编概不负责)。

想必各位“甄学家”们已将此剧盘得锃光瓦亮了~


天寒地冻,最宜宅家追剧~

最近,小编下班后二刷了这部十几年前的神剧

却发现,剧还是当年的剧,而“我已不是那时的我了”...

看到那些“名场面”,不自觉带入剧中情节,评析其中的法律事实认定和行为的法律效力!

既然都有法哲学、法医学,那么用法学解读《甄嬛传》,就简称“法甄学”吧~

毕竟,学法的能有几个不得“职业病”的呢?

为了和各位“法甄学者”交流一下“病情”~

下面,请大家参加《2023年法甄学初级考试》,每题10分,共10道题。


“华妃卖官鬻爵”的行为如何认定:

A.受贿罪

B.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世兰小可爱能有什么错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B

华妃的兄长年羹尧身为高官,在朝廷有较大的影响力,华妃利用其兄长的职权和影响力,以“向哥哥进言举荐”为由,收受赵之洹等前来“买官”之人的巨额财产,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华妃毕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是受贿罪的适格主体。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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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陵容授意小夏子勒死被处以自尽的余氏”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B.不构成犯罪 

C.安小鸟如此恶毒,罪应处死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B


余氏本就罪已至死,被处以自尽,但其不肯自主赴死,小夏子作为行刑人,受安陵容唆使勒死余氏,属于违规执行死刑,小夏子不构成犯罪,举重以明轻,安陵容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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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上与太后赐予华妃“欢宜香”,导致华妃身体受损不能生育,全体太医均知情却隐瞒华妃,太医的行为怎样认定?

A.故意伤害的胁从犯

B.不构成犯罪 

C.非法行医罪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A


皇上与太后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太医们明知“欢宜香”里含有大量麝香,也发现了华妃长年累月使用此香身体受损,却臣服于“淫威”,隐瞒华妃病情病因,还告知其“欢宜香”有益,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的胁从犯。唉,可怜全剧只有世兰小可爱进宫是来谈恋爱的,一片真情终究是错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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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的猫扑倒富察贵人至其小产,后又抓伤莞贵人,谁承担责任?

A.皇后作为宠物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安陵容以香粉诱导宠物伤人,构成故意伤害

C.曹贵人推莞贵人出来至其被猫抓伤,构成故意伤害

D.“福子”本猫自己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B C


安陵容以富察贵人同款香粉诱导皇后的猫扑倒富察贵人,致使富察贵人小产(伤情至少构成了轻伤二级,若失血过多伴有神志不清、低血压、脉搏过快等休克症状,则构成重伤),安陵容构成故意伤害既遂,属于间接正犯;曹贵人从背后推了菀贵人,为使菀贵人撞倒富察贵人,从而嫁祸于她,虽未撞倒富察贵人,却导致菀贵人被猫抓伤并摔伤胳膊,构成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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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陵容的“舒痕胶”、皇上的“欢宜香”、华妃的烈日罚跪共同作用致使莞贵人小产,他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A.都是故意伤害

B.安陵容和华妃构成故意伤害,皇上无辜 

C.安陵容构成故意伤害,华妃过失致人重伤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C


安陵容在舒痕胶里面下了麝香,欲使菀贵人小产,药性发作需长时间使用,只是介入了“欢宜香”和烈日罚跪的因素,导致行为后果提前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菀贵人在华妃宫里罚跪,皇上的欢宜香也对其小产产生一定作用,皇上主观上没有伤害菀贵人的故意,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华妃主观上没有伤害菀贵人腹中胎儿的故意,盲目听信太医建议,认为菀贵人怀孕已满3个月,胎像已经平稳,跪上个把小时不成问题,殊不知菀贵人身体已遭受“舒痕胶”伤害,跪了半个时辰便小产。罚孕妇在烈日下跪个把小时,按照常识,华妃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安陵容与华妃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不影响各自罪名的成立。责任划分上,相较两者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安小鸟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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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妃指使他人纵火焚烧碎玉轩,莞贵人和惠贵人故意将火势加大并烧伤自己,莞贵人和惠贵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A.不承担责任,顺水推舟罢了

B.仅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C.均构成纵火罪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C


菀贵人和惠贵人明知华妃指使他人纵火欲烧死菀贵人,为使华妃被治以重罪,二人故意加大损害的后果,火上浇油加大火势,惠贵人还不惜将自己烧伤,二人构成纵火罪,属于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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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以告发齐妃曾毒害莞贵人和宁贵人为由,逼齐妃悬梁自尽,皇后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皇后无罪 

B.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C.齐妃畏罪自杀,皇后见义勇为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B


相较于后宫中的其他小主,齐妃的确是有些蠢笨在身上,甚至“实名制投毒”宁贵人。但齐妃本不想死,甚至还做当皇太后的美梦,但横竖一死,为了三阿哥的前程,她才会自杀。所以,皇后以检举揭发为由胁迫齐妃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正犯。啧~还是宜修手段狠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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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嬛被废掉封号位份驱逐出宫,后又与果郡王签下合婚庚帖,甄嬛是否构成重婚罪?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重婚 

C.真爱无敌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A


清朝普通妇女被丈夫休妻后是可以再婚嫁的,菀嫔被废逐出宫门按道理可以认定为其与皇帝的婚姻关系解除,所以其与果郡王签下合婚庚帖从法律上讲不构成重婚。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你要非说他俩不能在一起,那就不听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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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嫔出宫前将胧月公主交予敬妃抚育,并声明胧月只有敬妃一个额娘,但熹妃回宫后是否可以要回胧月公主的抚养权?

A.可以 

B.不可以 

C.看胧月公主意愿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A


胧月与菀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胧月与敬妃的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在胧月未成年以前,菀嫔只有与敬妃协议解除才能解除收养关系,若待胧月满8岁以后则应当征得胧月同意。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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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皇上审理皇后推倒熹贵妃致其流产一案的过程中,胧月公主作证说“皇后娘娘推了熹娘娘”,对此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认定?

A.有效 

B.无效

C.小孩子哪会说谎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服,就是你对):A


能辨别是非并可正确表达的幼儿也可以提供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证言。胧月出庭作证时虽然还未成年,但不至于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因此有资格作证人,其证言有法律效力。虽然她有可能会偏向她亲额娘,也有可能因惊吓错误判断,但这都不能排除她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具有的作证义务,其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唉,不管是否客观准确,谁让皇帝信胧月的话呢~


相关法条:《刑诉法》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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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甄学”学者答对了几道题最后留个附加题:

“屠龙案”中共同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欢迎在评论区里补充交流~


特别鸣谢

技术顾问:王大可、东玉、真水无香最真的梦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张盼盼

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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