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中院庭前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

民生   2024-11-23 17:02   云南  




11月20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郑某因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或假药的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此次调解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童晓宁担任审判长,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庆林到庭参加调解。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先后多次向杨某某进购无生产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无生产地址的“牙痛靈”在其经营的大药房销售,且销售数量较大、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经鉴定,涉案“牙痛靈”为8种经批准上市的药品拆分后,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重新包装而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至2023年间,未经许可,向他人购买假药“云松民族草药馆特效追风药酒”在其经营的保健馆内以推拿等方式进行非法销售。且销售数量较大、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经大理州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酒”系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上述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调解现场



崔庆林检察长在调解中指出,医药行业经营者有查明、辨别药物真伪及是否对人体有害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所售卖药物合格无害。因被告行为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积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给予其改正机会,虽刑事责任可免,但四被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郑某分别就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或假药的行为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案件受理费依法计收,由各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假冒伪劣的药品危害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有力防范、打击整治售卖假药行为;希望经营者汲取教训,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大理中院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大理中院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杨丹妮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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