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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砂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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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辽宁抚顺清原瑞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源矿业)发生非法采矿坠罐事故,造成3人遇难、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瑞鑫源矿业原为清原满族自治县黄金公司井家沟金矿,2009年被个人收购,重新进行矿井建设,因供电线路改造拖延、土地征用等问题,未完成施工建设。2014年停建,2017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平时安排人员看守并排水,但日常下井排水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矿井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钢丝绳、罐笼提升人员及物料。
2024年2月19日起,该矿6名留守人员借排水之名进行非法采矿,其中2人操作提升机,4人下井作业,采用穿孔爆破回采工艺,井下形成一处采场。
二、事故直接原因
留守人员私自组织非法采矿,在违法使用提升系统运送盗采人员过程中,钢丝绳腐蚀断裂、造成坠罐。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非法采矿人员。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利益熏心、唯利是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借排水之名私自组织下井进行非法采矿。二是提升系统老化。使用不具备提升条件的系统进行人员升降,钢丝绳长期未更换、腐蚀严重、断丝断股,提升系统金属部件锈蚀严重,双层罐笼的下层罐笼已经损坏,未进行过有效的安全维护和检测。三是提升操作不当。在违法使用提升系统过程中,操作处置不当,在已经听到异响的情况下,没有停机查明故障原因,继续使用异常的提升系统提升罐笼。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枸乃甸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不力。清原县自然资源局对停产停建矿山非法采矿监督检查不细致,对存在非法采矿行为迹象未深入开展调查,未将线索移交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清原县应急管理局对瑞鑫源矿隐患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提升机钢丝绳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原县委、县政府开展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不力,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调查处理情况
瑞鑫源矿业3名留守人员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建议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处理。责令枸乃甸乡党委、政府分别向清原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清原县自然资源局、清原县应急管理局向清原县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清原县委、县政府向抚顺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2024年5月24日,内蒙古赤峰林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矿业)水头萤石矿塌陷区注浆加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地面坍塌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094余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金源矿业是一家集萤石采选为一体的民营矿山企业,2020年实施技改扩建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2023年该矿矿区范围内地面河道出现两次坍塌,分别形成3号塌陷坑、4号塌陷坑,随后进行回填处理。2023年12月、2024年2月,已治理的3号塌陷坑区域出现不同程度沉降,为防止雨季洪水灌入井下,该矿与施工单位鹤壁富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装备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委托该公司对3号塌陷坑实施注浆加固工程,设计施工钻孔49个,至事故发生时,已注浆完成20个钻孔,施工2个验证孔。
二、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塌陷区注浆加固工程时,未按设计比例注浆,造成回填体滑动,回填体与混凝土盖板之间出现悬顶,加之密集钻孔施工降低混凝土板的承载力和结构完整性,受混凝土板垮落冲击作用力影响,导致采空区顶柱迅速失稳垮塌,引发地表塌陷。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金源矿业。一是违规转包。委托不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富泰装备公司编制塌陷区注浆加固工程设计,并进行施工。二是安全管理不严。未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组织领导体系,未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领导小组,未及时发现、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风险管控不严。对塌陷区注浆加固工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不足,未在治理期间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事故发生区域连续发生2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地面沉降,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施工单位。富泰装备公司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将塌陷区注浆加固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施工队,未对塌陷区注浆加固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施工队未按设计的程序和配比进行注浆,偷工减料,设计要求注浆材料中的水泥浆与水玻璃的比例应在1:0.3-1:1之间,经测算实际比例约为1:0.0019;缺乏安全风险意识,在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确认的情况下作业。
(三)地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金源矿业水头萤石矿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未有效开展巡查检查,林西县应急管理局未有效督促检查金源矿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林西县党委政府未有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16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金源矿业总经理、鹤壁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工队实际负责人、工程承包人等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金源矿业安全总监、机电运输科科长、安全科科长,水头萤石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等6人分别处以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罚款等处罚;对林西县政府副县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副局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股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非煤矿山监督管理股股长等6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对金源矿业处罚款120万元,对鹤壁富泰公司处120万元罚款。责令林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赤峰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024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特弘煤炭有限公司官板乌素煤矿(以下简称官板乌素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4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官板乌素煤矿为国有企业,隶属于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生产能力24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6112综采工作面外部三联巷带式输送机机头附近。三联巷带式输送机长度为116米,巷道非行人侧有6-1胶运大巷密闭、辅运大巷密闭和回风大巷密闭,密闭均采用砖混结构设置,墙厚0.5米。该矿因所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开采完毕,2023年5月,为回收井田中部的6-1煤运输大巷、辅运大巷及回风大巷保护煤柱,布置6112综采工作面。6112综采工作面原设计拟新开掘6112胶运顺槽、6112辅运顺槽。2024年3月26日开始掘进6112辅运顺槽,随后该矿开会决定暂停施工6112胶运顺槽、启封利用原来6-1运输大巷为6112综采工作面服务。8月3日,该矿组织启封上述三道密闭。
二、事故直接原因
官板乌素煤矿违章打开3道密闭后,通风设施管理不当,6-1辅运大巷风门开启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紊乱,1号密闭内溢出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在二部皮带机头区域积聚,导致先后进入该区域的4名作业人员中毒窒息遇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官板乌素煤矿。一是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启封密闭。未按照回收设计方案布置6112胶运顺槽,随意确定启封利用旧巷的施工方案。在启封6-1煤3条大巷密闭的高风险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制定管控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管理,未通知专职救护队员开启密闭。二是通风管理混乱。3处密闭打开后,作业区域的通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盯防或远程监控,风门长时间开启,且错误采取设置风障的调风措施,造成1号密闭口附近风量不足。三是未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冒险组织作业。在明知井下出现重大险情后未立即组织撤人,仍冒险安排工人入井正常交接班;在有人员长时间联系不上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冒险安排人员到危险区域寻找失联人员,导致进入的人员遇难。
(二)上级公司。张矿集团对该矿调整采掘部署缺乏有效监督,对该矿违规启封密闭等问题失察。
四、调查处理情况
共1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该矿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通风区区长、掘进区区长、掘进区验收员、通风区密闭工等8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该矿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等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政务警告、记过处分并处罚款;对张矿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5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并处罚款;对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官板乌素煤矿包联人员、准格尔旗能源局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等2人给予组织处理。对官板乌素煤矿处罚款165万元。
2024年7月6日,山西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家楼煤业)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938.19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李家楼煤业为地方国有煤矿,隶属于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煤集团),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正常涌水量9.9立方米/时,最大涌水量21.7立方米/时。2023年3月,李家楼煤业(委托方)与江西乐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托方,以下简称乐矿集团)签订了整体托管合同,李家楼煤业由乐矿集团江西乐矿能源集团(山西)矿业有限公司清徐分公司整体托管。
事故地点为1207瓦斯治理巷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设计全长1605米,巷道平均倾角7度。事发前采取瞬变电磁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的防治水措施,要求钻探有效孔深92米,允许掘进距离60米,事故发生时已掘进1598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未查明1207瓦斯治理巷掘进工作面及相邻区域老空巷道积水情况,未严格落实先探后掘规定,老空积水溃入工作面,将作业人员淹没致死。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承托方。
1.清徐分公司。一是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缺失。配备一名非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数控专业)负责物探、设计、实施及数据分析等防治水工作,物探作业无人监督、可靠性差。二是地质说明书滞后、失实。地质说明书编制前未进行补充勘探,采空区积水对工作面无影响的结论失实。三是物探失实,钻探造假。物探未发现1207瓦斯治理巷掘进工作面周边存在采空区积水隐患,1207瓦斯治理巷最后一次超前钻探1#和2#孔造假,3#孔未达到设计长度;未严格在允许掘进通知单明确的范围内进行掘进作业,现场“有掘必探”管理牌板记录失实。四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当班提前离岗,相关职能部门对探放水作业监督不到位。五是迟报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力,委托方和承托方职责不清、协调不畅。
2.乐矿山西公司。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重视,对清徐分公司存在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缺失、地质说明书滞后失实、物探钻探造假等问题失察。
3.乐矿集团。对托管煤矿管理不严,对所属托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检查落实不到位,与委托方沟通协调不畅。
(二)委托方。
1.李家楼煤业。整体托管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整体托管后,落实委托方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清徐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设备资金投入不足,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不稳定;事故应急准备不足,救援初期应急处置不到位,劳动组织混乱。
2.东煤集团。安全投入长期不足,长期未配备总工程师,将总工程师职责拆解分摊至多名副总,对托管煤矿的技术管理职责权限不清,对水文地质类报告把关不严,违规批复李家楼煤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采区合并设计,对清徐分公司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缺失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中介机构。山西辰星智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山西中地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家中介机构在未采取工程探查手段情况下,出具失实水文地质相关报告。
(四)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清徐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有差距。清徐县应急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检查不严不细。太原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清徐县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太原市国资委未严格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研究解决东煤集团安全投入长期不足的问题,未发现东煤集团总工程师长期空缺的问题。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33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李家楼煤业(承托方)董事长,清徐分公司负责人(李家楼煤业矿长)、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地测部部长、探水队队长、地测部防治水技术员等6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乐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2人,乐矿山西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4人、清徐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生产副矿长等8人,李家楼煤业(委托方)副总经理,东煤集团董事长、总工程师等4人等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罚款;3家中介机构总经理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对清徐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马峪中队队长、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1组组长,清徐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太原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地质安全监督科科长等5人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建议对李家楼煤业处罚款600万元;责令山西辰星智慧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山西中地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中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停业整顿6个月,并分别处罚款10万元;责令太原市国资委、太原市应急管理局、清徐县人民政府向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024年6月1日,山东省泰安市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以下简称华丰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8人被困,经全力救援,5人脱险,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708.58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华丰煤矿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隶属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事故地点位于11106切眼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沿煤层倾向上山掘进,平均倾角32.5度,计划与11105沿空留巷贯通,事故发生时已掘进239.3米,距11105采空区4.75米。2024年5月30日夜班,该工作面迎头顶板出现淋水;5月31日夜班,用锚杆钻机施工1号探水孔后见水,因现场无疏水管,又用锚杆和药卷将其封堵住;5月31日早班,用锚杆钻机施工2号探水孔后见水;6月1日早班水量变大,17时07分,迎头突水造成人员被困。
二、事故直接原因
华丰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探放水,未探明11105采空区积水情况,发现11106切眼掘进工作面突水征兆后,未及时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采空区积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后瞬间溃入工作面,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华丰煤矿。一是未查清水文地质条件。该矿未对采空区水害开展风险辨识,每月编制的地质预测预报均未预报11105采空区有积水,未辨识出11106切眼施工受上部11105采空区水害威胁风险。二是未落实煤矿水害防治规定。11106切眼掘进至距11105采空区30米前,未采用钻探配合物探等方法超前探放水;掘进至距11105采空区4.75米时,违规安排非专业人员使用非专用钻机裸孔探放水。三是违规冒险作业。5月30日夜班11106切眼迎头开始淋水并出现透水征兆,未及时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仍违规组织作业人员冒险施工。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编制的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11106切眼掘进至距11105采空区20米处未执行巷道贯通规定。
(二)上级公司。一是新矿集团技术指导不力,每月集中审查矿井安全风险辨识流于形式,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二是山东能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指导督促下属矿井有效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
(三)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泰安市应急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未有效落实,2024年4月6日至事故发生时,未安排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19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华丰煤矿矿长、党委书记、安全总监、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总工程师等10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罚款、吊销相关资格等处理处罚;对新矿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等6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山东能源生产技术中心副主任给予组织处理;对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副县级干部、科长等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华丰煤矿处罚款160万元。责令泰安市政府、山东能源分别向山东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新矿集团党委向山东能源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2024年6月7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煤矿(以下简称平顶山煤矿)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遇难、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平顶山煤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23年被确定为临突矿井,事故发生前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并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可采煤层2层(C5、C6煤层),煤尘均无爆炸危险性。矿井划分为1个水平、2个采区,设有2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
事故地点位于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该工作面设计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设计长度1232米,已掘进485米。其中,2024年5月31日至6月6日,共掘进42.4米,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6月6日中班掘进作业发生瓦斯动力现象。
二、事故直接原因
平顶山煤矿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突出点所在煤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规掘进作业,掘进机清煤作业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平顶山煤矿。一是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井下发生瓦斯高值超限及瓦斯动力现象后,未分析超限原因并下达撤人指令,仍继续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二是蓄意造假,逃避监管。擅自修改甲烷传感器地址信息,人为挪动甲烷传感器,造成数据失真;部分入井人员未携带标识卡,隐瞒真实入井人数。三是防突制度落空。未制定防突规划,矿长及总工程师未定期组织专题研究部署防突工作,未开展瓦斯抽采钻孔轨迹测定,防突专业技术人员不掌握防突基础知识;防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管理混乱,迟报事故。未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即安排入井作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主动报告事故,未及时召请专业救护队伍开展救援。
(二)中介机构。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未按要求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鉴定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平顶山煤矿开展现场参数测定等工作,不掌握突出危险性鉴定地点施工进度和鉴定期间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镇雄县能源局开展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不力,未能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造假、瓦斯超限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派驻的驻矿安全监管组对煤矿井下瓦斯防治工作失管失察。昭通市能源局督促镇雄县能源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镇雄县政府未有效督促镇雄县能源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43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平顶山煤矿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等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等4人处以罚款,矿长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平顶山煤矿法定代表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沈阳研究院平顶山煤矿突出危险性鉴定项目负责人等14人分别处以罚款、吊销或暂停相关资格证等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昭通市能源局局长、副局长,镇雄县县委书记、县长、能源局局长、副局长等22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平顶山煤矿处罚款480万元,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令镇雄县能源局向镇雄县政府作出检查;责令镇雄县政府向昭通市政府作出检查。
2024年1月12日,河南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安煤业十二矿(以下简称平煤十二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遇难、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97.29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平煤十二矿为国有企业,隶属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股份),核定生产能力104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事故发生在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掘进工作面,该巷道为连接己15-31090进风巷和己15-31090进风石门的一段巷道,连通后用于己15-31090工作面回采煤炭的运输。2024年1月1日开始施工该巷道,在保护层保护范围内采用综掘工艺,进入保护层保护范围外后改为爆破落煤、综掘机清煤工艺,至事故发生已掘进64.3米。该掘进工作面迎头位于保护层工作面实际停采线外10.7米处(保护层保护范围以外18.4米),处于正在揭开己16.17煤层位置,标高-828米,埋深1108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平煤十二矿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掘进工作面区域煤层具有突出危险,且埋深大、地应力高,处于保护层工作面停采线外应力集中区,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仍违规掘进作业,综掘机清煤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平煤十二矿。一是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擅自将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揭煤地点由保护层保护范围内调整至保护范围外,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采用的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治理措施不符合规定,未消除突出危险。二是违规组织生产。在抽采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违规掘进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在事故区域出现夹钻、顶钻、响煤炮等异常情况及喷孔等突出预兆时,未停止掘进作业;违规在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及其相关区域安排多地点平行作业,超定员组织生产。三是故意弄虚作假。隐瞒己15-31090进风巷石门、上保护层31130低抽巷掘进工作面;部分下井人员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两台服务器,部分监控数据不上传;向平煤神马集团通风处、总工办备案的己15-31090工作面设计方案及图纸不一致。四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研判出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掘进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重大风险;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突出预兆出现后没有停止作业,也未及时报告。
(二)上级公司。平煤股份对平煤十二矿开展的安全风险研判中,未能研判出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掘进工作面进入保护范围之外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重大安全风险;未发现该矿未按照批复施工的问题,对该矿己15-31090进风巷外段掘进工作面未制定区域防突措施失察。未发现平煤十二矿存在隐瞒工作面、监控数据不上传、入井人员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等违法违规行为。平煤神马集团推动煤矿落实区域防突措施态度不坚决、不彻底,对平煤十二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失管失察。
(三)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平煤十二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平煤神马集团安全检查和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监管指导方面存在差距;平顶山市委、市政府督促指导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平煤神马集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39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平煤十二矿矿长、生产副矿长、防突副矿长、总工程师等4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处罚款、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平煤十二矿党委书记、安全副矿长、开掘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等19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罚款或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平煤股份总经理、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开拓处处长等9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平煤神马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5人分别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平顶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平煤十二矿处罚款900万元,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令平煤神马集团向河南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平顶山市委、市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河南工业和信息化厅向河南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023年11月28日,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以下简称双阳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遇难、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1.3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双阳煤矿为国有企业,隶属于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矿业公司),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为高瓦斯矿井。
事故发生在二水平西五采区左二安装面皮带道,该工作面2022年1月形成,2023年11月7日开始安装,采取左一皮带道和左二皮带道进风、左二下料道回风的“两进一回”通风方式,设计采取本层预抽钻孔瓦斯治理措施,钻孔深度190米、孔距6米,采取“两堵一注”封孔工艺,实际未铺设抽放管路、未进行封孔。事发前,该左二安装面皮带道正在安装皮带、挪移钻机。
二、事故直接原因
双阳煤矿左二安装面违规自然排放瓦斯,回风巷单道风门处风流短路,造成进风巷内无风或微风,导致瓦斯局部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电缆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双阳煤矿。一是通风管理混乱。左二下料道仅安设单道风门,未按规定对左二安装面测风,测风记录造假。二是违规抽放瓦斯。未对瓦斯抽放钻孔封孔、连接抽放管路,自然排放瓦斯;擅自改变抽放钻孔施工间距,由设计6米调整为12米。三是机电设备漏检。未对左二皮带道内电气设备、电缆开展防爆检查,馈电开关漏电保护失效情况下,违规送电。四是安全监控及通讯系统未联网。左二下料道T1、T2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左二安装面应急广播设备与通讯光纤未连接。五是违规平行作业。左二安装面在未完成瓦斯灾害治理情况下,违规安装作业。六是迟报谎报事故。未第一时间通知救护队,未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篡改事故发生时间,谎报事故类型,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
(二)上级公司。一是双鸭山矿业公司对双阳煤矿井下瓦斯抽放钻孔现场验收不认真,未督促消除左二皮带道瓦斯抽放失效问题,公司驻双阳煤矿督察处未严格按照每10天对井下所有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的要求,对左二安装面开展现场检查,对双阳煤矿左二安装面通风、瓦斯、机电现场管理混乱问题失察。二是龙煤集团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进不力,不掌握双阳煤矿井下作业地点真实情况,未对左二安装面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指导双鸭山矿业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到位。
(三)地方安全监管部门。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监管履职有差距,对龙煤集团及双鸭山矿业公司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指导、监督不力。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双阳煤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通风区区长、机电区代理副区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等5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双阳煤矿通风区代理抽放副区长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双阳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等1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给予罚款、吊销相关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并将矿长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龙煤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8人、双鸭山矿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16人和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二处时任副处长等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双阳煤矿处罚款600万元,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令双鸭山矿业公司向龙煤集团作出深刻检查,龙煤集团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编辑:欧阳琼 | 审核: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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