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搭建'手机口’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明知诈骗分子在实施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通讯工具或者通讯传输通道,此种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或是被认定为诈骗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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