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绿色通道”新模式 排水办证“少跑腿”

政务   2024-11-28 15:08   广东  
近日,清城区某企业因资料缺失难以补齐,在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简称排水许可证)时遭遇阻碍。清城区水利局获知该企业法人信用情况良好后,启动了“信用+审批”模式“绿色通道”,让企业“少跑腿”,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图为市排水公司现场核查排水户管道接驳情况

这次企业成功办证得益于清城区水利局“信用+审批”创新模式的施行。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需依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且应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水,而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无需申请。清城区水利局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区内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

清城区水利局创新结合“信用+审批”模式,为全区企业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提速增效。企业在办理排水许可证时,只要企业法人信用良好,即可用书面承诺函代替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资料的方式,走“绿色通道”进行办理。这样的模式既为企业办理手续提供了便利,也有效解决了因资料年代久远一时难以补齐而导致的办证难题。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如何正确办理?
如何通过“信用+审批”模式
解决办证难题?

一、排水户的定义






工业类

建筑类


餐饮类

医疗类


农贸市场类

畜牧养殖类


机关事业单位类


综合商业类



二、办理条件





1.要接入市政管网
(1)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2)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无需办理排水许可证,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要雨污分流
(1)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2)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出具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3.要达标排放
(1)设置雨(污)水检测井,不将高浓度或有毒有害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2015)。
(2)排水户排放污水应经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时,应当出具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三、如何申请排水许可证





清城区水利局创新结合“信用+审批”模式,为排水许可证办理打通“绿色通道”,有效解决了清城区部分排水户因建成年代久远导致办证资料缺失难以补齐等困难,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

通过信用承诺的方式,由工作人员通过“信用广东”公众号核验办证单位法人相关信用信息后,告知信用良好的排水户,只需准备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对排水水质合格、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污水预处理设备验收合格作出书面承诺,即可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解决部分排水户因资料不齐等原因导致办证受阻的困难。





四、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




1.办理材料清单:
扫码提取办理材料清单及相关空白表格


2.线下资料提交地点:
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号窗
咨询电话:0763-3665503


3.具体办理流程
(1)排水户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递交至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收件后,由清城区水利局领取资料并委托市排水公司与排水户约定时间到现场核查管道接驳情况;
(3)经核查无误后,由市排水公司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并由清城区水利局出具排水许可证和批复。

4.领取纸质证件及批复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水利局
咨询电话:0763-3939477




五、温馨提示




1.排水许可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一般为5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核发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延期5年。

2.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4.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六、法律责任




1.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污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来源:给水排水

通讯单位:区水利局

编辑:邓渝
二审:陆梓维
三审:钟志军

清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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