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内部资料分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2.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3.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
答:(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4.不予核发《准印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个人名义申请的;
二是超出审批职能的;
三是超出行业范畴的内容;
四是涉及国家领导人肖像、讲话、文章,并且未注明出处的;
五是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六是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或者全书网上可查看或者在公共场所摆放的;
七是地方志类;
八是县(处)以下行政部门;
九是其他有关不予批准的内容。
5.无需申报《准印证》的情形有哪些?
二是挂历、台历、年历等一般印刷品;
三是文件类的汇编;
四是工程报告类、项目书;
五是一次性会议或者活动所用材料;
六是仅限本单位内部人员授课使用的教案类资料;
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重点有哪些?
答:禁止经营性活动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资料必须在省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不得安排在省外或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
(二)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四)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
(五)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定的开本、页码和印数。
7.内部资料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答: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来源:《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