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普法专栏②】药房不备案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文摘   2024-11-06 21:05   贵州  


典型案例

2021年,某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查明该市某药房的违法事实:①该药房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②该药房在一定时期内,聘用持有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的刘某先后为7名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笺7张,共收费2621元。在本案调查中,投资人王某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2621元。

某市卫生健康局以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中医药法第14条第2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56条第1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参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选自《中医药服务综合监管工作指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22年11月)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关联法条

中医药法第14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20条。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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