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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以后更改姓名存在诸多不便,如非必要请勿随意更改姓名!
未成年人取名或者改名可以提前在“达州公安微户政”查询理想的名字有多少人登记。
改名字的变更条件
1.因血缘关系选择随父姓或母姓。
2.因收养关系选择随养父或养母姓。
3.因父母再婚申请随继父或继母姓。
4.由乳名改为学名。
5.名字中不得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6.名字的谐音或含义不得容易引人误解、歧视。
7.名字不得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
8.同一单位(学校)同名同姓人员过多的名字不宜。
9.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名字。
在哪里办理
本地办理: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需要哪些材料
①填制《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更改姓氏的,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
③学校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十周岁,父亲、继母或母亲、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
父母亲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父母结婚证
2、成年人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填制《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
②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需现场书写并按捺指纹)
③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意见(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④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进行调查核实)
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⑥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⑦银行出具征信证明
1.本市户口居民申请改名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正当理由,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2.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但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3.改名字申请人已满十周岁的,还应当由本人签字同意。
公安机关不受理
改名字的申请的情况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5.离婚后,夫妻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