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案件指的是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按照虚构的借款金额实施非法拘禁、暴力威胁讨债,或以虚假债权凭证等提起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的案件。
2019年6月,张某与邓某签订一份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协议,由马某作为担保人。协议签订之前,张某要求邓某、马某向其支付“调查费”“介绍费”共计0.7万元。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邓某放款,要求邓某取现后向张某支付全额利息1.8万元,邓某实际到手7.5万元。后因邓某未按时还款,张某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从邓某、马某处获得12.35万元,其中利息2.2万元。
其后,张某以相同手段先后向被害人吴某等四人放贷。其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通过收取“调查费”“介绍费”“砍头息”等多种费用,以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后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前收取“调查费”“服务费”“砍头息”,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银行流水方式虚增债务金额,隐瞒被害人还款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张某的行为看似是普通民间借贷行为,但其除具有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的目的外,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提前支付的利息及调查费、服务费的目的,其放贷行为已超出普通民间借贷的范围。
金融知识多学习,借款合同看仔细,不慎被套应报警,立即止损存证据,个人信息保护好,网上贷款不轻信。远离“套路贷”,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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