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

楼市   2024-10-23 17:24   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计〔2024〕12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六安市城市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精神,充分发挥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促进我省旧房装修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8日

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促进我省旧房装修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对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20%给予补贴,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15%给予补贴,公租房和公有老旧房屋的装修改造每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城镇老旧住房的装修改造每套补贴上限为5万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有老旧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有的直管公房和公益类房屋建筑(办公用房除外);城镇老旧住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内因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存在屋顶漏水、外墙脱落、功能缺失、供配电设施老化等需要改造的城镇住房。

第三条 旧房装修补贴范围主要包括房屋的外墙、幕墙、屋顶翻新保温;室内地面、墙面、水电、门窗、厨卫更新装修改造;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消防设施、建筑节能等装修改造和增设安装智慧安防等。

第四条 自《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含当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当年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的项目以及新开工的项目予以补贴,确保项目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当年使用完毕。

第五条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和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装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法按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拟申请城镇老旧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改造项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装修内容、工程造价预算、配套资金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建设单位账户等。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开工现场照片等。

申请人为个人住户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考以上申请材料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要求3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15日内补正有关信息重新申请。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相关资金实施专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三条 各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申请人用好国家资金补贴政策,加快推动我省老旧住房维护修缮。

第十六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底前,将本月资金拨付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有申请补贴的项目要求2025年12月底前完工。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以国家及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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