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售卖车辆,隐瞒真实情况获得的货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围绕委托售车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李某与方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3月,李某联系方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放在方某处寄卖,并出具了委托书,方某基于与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遂答应代为卖出。
2023年12月,方某通过线上某平台,将该车辆以18800元卖给了第三方吕某。扣除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后,方某遂将剩余货款16290元转账给了李某。
但在吕某后续办理车辆过户时,却被告知因该车辆车架号存在焊接情况无法过户,随即联系方某协商退款退车,方某无奈只得向吕某退还购车款18800元及运输费2200元。
此后方某多次与李某协商退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李某退还不当得利21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委托原告方某代为售卖车辆,但李某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导致方某将车辆卖出后又退款,后证实李某已将该车辆开回。李某收取了方某的卖车货款后又将车辆开回,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为李某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方某受到了损失,此种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遂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方某不当得利款21000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了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主要有四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依据。
不义之财不可取,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隐瞒不欺骗,及时返还不当得利款,否则,可能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