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限制消费后还借他人身份证乘高铁?法院:拘!

政务   2024-12-03 17:42   广西  


基本案情

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一名违反“限消令”的被执行人覃大爷予以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覃大爷与申请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奈何覃大爷在还完一部分借款后,又开始拖延还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覃大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柳江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在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覃大爷无法再进行购买高铁票等高消费行为,对此,覃大爷深感不便,于是罔顾法院“限消令”,自作聪明,几次三番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高铁票前往外地玩乐。

天网恢恢,覃大爷又企图故技重施,为了规避“限消”,购买动车票进站后,立即退票,利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高铁票出站,殊不知,覃大爷频繁退票的行为已引起铁路警察注意,发现证件并不相符,经询问得知,覃大爷为“限消”人员,也曾因借用他人身份证乘坐高铁被处以行政处罚,并将此线索移交法院。

柳江法院获悉此情况后,经过多次查找,发现了覃大爷的行踪,将其拘传至法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覃大爷司法拘留15日。


法官说法

“限制消费令”,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如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度假等行为。

“限消令”不是一纸空文,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进行消费的,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将在查证属实后予以拘留、罚款,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若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限消令”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项“具有拒绝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若2024年12月1日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因违反“限消令”被法院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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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江法院
作者:黎   玉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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