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时,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下是对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证据以及提交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的详细解释:
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客观审核:审判人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2. 一证一认、分组认定、综合认定:
一证一认:单个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法庭当庭对该证据作出认定,并说明采证与否的具体理由。这种方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执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
分组认定:将相互关联的几个证据材料分类集中起来分成几组进行认定。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证据的连贯性,避免认定证据时容易产生的矛盾。
综合认定: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归纳、分析作出的认定。这种方式适用于案情复杂或证据较多的案件。
3. 对证据的综合考量: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会考虑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还会根据证据的种类和性质,如原件与复印件、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不同的评估。
提交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征所记载和表明。因此,提交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客观的,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2. 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合法。同时,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包括原因上的联系、条件上的联系和结果上的联系。
3. 证据的种类和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进行整理和分类,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4. 提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照片、录像或检查笔录等。如果提交的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异的才能与原件等同。
5. 证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同时,为了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尽量充分地收集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
6. 证据的翻译和说明:如果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并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第七十二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会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序,而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也需要注意多个方面的事项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这些原则和步骤有助于确保法院在认定证据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