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行拘!

文摘   2025-01-24 10:38   宁夏  
以案释法

案例分享


2024年4月份开始,赵某以追求受害人为由,通过发送短信、微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多次对受害人进行骚扰,严重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且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经询问,赵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莘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赵某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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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A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 | 聊城网警

编辑 | 陈一晨

监制 | 王晓强

西吉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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