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供热温度!天津市拟修订完善供热考核管理办法

学术   2024-10-17 17:45   天津  

日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编制了《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细化考核项目,量化考核结果、衔接供热补贴,调动企业积极性等方面。

《管理办法》明确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考核单位,主动接收检查。对于跨区供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根据《管理办法》分别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指出,考核从设备设施维护、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和供热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对每项任务量化赋分,制定考核评分表。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年度考核分值全市排名,分三档: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管理办法》强调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集中供热补贴相结合,对市级财政予以集中供热补贴的供热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年度考核合格的供热单位不核减市级财政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供热单位,市级财政补贴核减比例最高不超过5%,补贴核减比例按考核分值排名由低到高依次递减;考核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核减比例为5%。区级财政补贴核减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关于对《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本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切实保障人民权益,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镇供热服务GB/T 33833—2017》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编制了《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grglc@tj.gov.cn,标题注明“‘供热考核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电话:022-63086671;

附件: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5日

天津市供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供热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供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服务活动且纳入集中供热管理的供热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供热单位为供热站或热电联产供热片区,即每个供热站或供热片区为1个独立的被考核单位。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供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在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供热单位实施考核。对于跨区供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办法分别实施考核。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区城市管理委的供热考核,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区城市管理委。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备设施维护方面,包括热源辅机故障处置、管网故障处置、管网改造落实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巡检工作的落实、供热应急的处置等情况;

(三)运行管理方面,包括供热运行温度监测及运行参数上传等情况;

(四)供热服务质量方面,包括岗位人员配置及工作效能、不满意工单病例档案建立、12345工单问题的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设备设施维护方面15分;安全生产方面15分;运行管理方面30分;供热服务质量方面40分。

年度考核分值全市排名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供热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供热启动后1周内,累计3次供热万平方米工单量全市排名前10名的。

(二)因供热质量受到国家、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五)未按《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委应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约谈该供热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监督问题整改,并将方案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一条 对财政予以集中供热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供热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向供热单位拨付市级集中供热运行补贴时,依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拨付。计算公式:应拨付补贴额=清算补贴额×(1-核减比例)。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核减比例为0。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核减比例=该单位在基本合格档次中按照分值从高到低的排名÷(基本合格档次供热单位数量+1)×5%。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核减比例为5%。

区级财政补贴核减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核分值排名分级,对全市考核不合格的后10名的供热单位,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重点督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属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的集中供热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2024年—2025年年度采暖期遵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天津广播本文非我刊原创,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我刊尽力寻找本文的原创文章,但因网络信息量庞大,若无法找到源头,请作者原谅。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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