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人民政府
关于古生物化石挖掘、收藏、买卖等
相关事项的公告
第18号
各有关单位和居民:
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对研究生命起源和生物演化等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为加强我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规范古生物化石管理,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古生物化石挖掘、收藏、买卖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三、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乌达区内发现违规挖掘、收藏、买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爽
初审:李新华
二审:杨勇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3022210396@qq.com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乌海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