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质证意见就是一概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吗?

学术   2024-11-15 11:29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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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民间借贷案庭审中,为证明借款已经支付,我出示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上面清楚地载明了转款方、收款方以及时间、金额等转款内容。

这个案件中,被告支付过利息,起诉之前还通过微信支付了部份利息,同时被告为延期还款还多次在借条上签字说明请求延期。

本以为被告对借款的支付不会什么争议,但没想到的是,被告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说:"对真实性没意见,但我不记得已经收到借款,需要回去核实一下,我名下有没有这张卡。"法官都被整无语了。

轮到被告举证时,她又拿出一份自己的银行账户(不是收款账户)交易流水,用来证明自己在这个银行账户上并没有显示收到原告出借的借款。简直离了个大谱!

如此睁着眼睛说瞎话,的确罕见。估计她觉着发表质证意见就是不能承认对方的证据,就是要否定一切,还自以为聪明打了一份跟案件无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实际上,不仅毫无作用,反而给人的印象非常不好,毫无底线的辩解,让她在庭审中狼狈不堪,判决的结果可想而知,是不可能对她有利的。

这种发表质证意见的方式,显然是一个反例。如果人人都这样搞,那么法庭还不成为了耍无赖骂街的场所了?人人毫无底线,偷奸耍滑,睁着眼睛说瞎话,一片乌烟瘴气,不免让人大倒胃口。

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发表质证意见都应当有理有据,即便是没有理,说情也可以。

有些证据本来就是客观性证据,又或是双方都确认过的,一味的否认并没有什么用,何不从其它方面去考虑争取自己的利益呢?

就像前面说的案件中,显然收到借款本金的事实改变不了,但作为被告可以把重点放在审查利息支付及扣减上面,争取少支付利息或者多扣减本金,而不是耍小聪明妄图否认收到借款本金进而驳回原告的诉请。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该认就认,在认的基础上去发表其他的意见,也并无不可,而不认,就要说明理由为什么不认,有什么隐情,这个理由自然也不应该是胡扯或者违反一般常理的,否则让人难以信服。

通常,喜欢在质证时"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要么是自身人品问题,把耍懒狡辩当家常便饭,要么就是对庭审有误解,认为不能认可对方提出的证据,否则就落于下风了。

将心比心,如果你作为法官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裁判时你会是什么心情?当对某个问题你有自由材裁量空间的时候,你会偏向哪一方?答案不言自明。

因此,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具体来说是针对对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发表意见,如何发表有理有据、得体意见很重要。

这就必须要结合证据属性、案件事实、诉辩主张来发表,而非简单的否认一切。一概不认可完全是自作聪明而且给法官以胡搅蛮缠、不诚信的印象,效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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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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