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
行为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维护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坚决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在各级机关单位或者在其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七、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八、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九、进京赴省非接待场所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
十、越级走访,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但拒不按照规定推选集体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信访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来源:英山信访
编辑:杜典锋
审核:段冕
终审:段山英
新媒体推广合作:138720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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