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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RP 失败,将 SAP 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735 万、返还 593 万
科技
2025-01-08 07:42
浙江
原告:北京XX投资公司
被告:思XX(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某投资公司诉讼请求:
1、解除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思某某公司签订的《SXX高级约定服务协议订购单编号1》及其附件附录1《SXX高级约定服务协议》、附录2《补充SXX高级约定服务》、附录4《开发服务协议》;
2、思某某公司返还北京某投资公司开发费 5933799 元;
3、思某某公司赔偿北京某投资公司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软件许可费用损失 17354125 元。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7 月,北京某投资公司就 ERP 项目对外进行招标,思某某公司中标。
根据招标书的规定,招投标双方应在中标后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和软件采购合同。
2016 年 8 月,思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SXX高级约定服务协议订购单编号1》(以下简称订购单)及 3 个附件合同。
因思某某公司称其投标方案中所提供的 ERP 软件在中国境内不能由其直接销售,只能通过代理销售的方式出售,故在思某某公司安排下,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思某某公司的代理商中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某公司)签订了《SXX软件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代理销售合同)并向中某某公司支付了 17354125 元软件许可费。
后,因思某某公司一直未能交付开发成果,北京某投资公司致函思某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开发费 5933799 元,协调中某某公司解除代理销售合同和退还 17354125 元。
但思某某公司仅表示同意解除开发协议,以合同约定开发费不予退还和其销售的软件不存在问题为由不同意退款。
北京某投资公司认为:
一、思某某公司违反合同中关于里程碑的约定,至今未向北京某投资公司交付业务蓝图,构成违约,北京某投资公司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
二、造成合同履行迟延的原因完全在于思某某公司一方。合同履行中,思某某公司多次主张北京某投资公司需求变更或不明确,但实际上,北京某投资公司的需求均在招投标文件中有体现,招投标文件亦应作为双方当事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思某某公司不能实现其在中标承诺函中承诺的需求,要求北京某投资公司为适应其减少开发工作量的要求而对需求进行重新确认。
三、北京某投资公司按照思某某公司指示与其代理商签订软件订购合同,但软件下载的账户和密码均是由思某某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公司交付,且该软件许可费是北京某投资公司为履行本案合同的必要支出,属于合同解除后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直接损失。
四、北京某投资公司对所购买的思某某的 ERP 软件并未实际使用,软件在合同解除后对北京某投资公司也没有使用价值。
综上,北京某投资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的违约方为思某某公司,应由其退还开发费用,赔偿北京某投资公司为购买软件支出的钱款损失。
思某某公司答辩称:
不同意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思某某公司中标后,双方经协商对于项目范围、交付物等进行了调整,签订了订购单、附录等系列合同,取代了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以合同约定的范围来确定。
二、上述合同已经由北京某投资公司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而解除了,思某某公司也接受其解除合同,不需要法院再行处理合同解除问题。
三、思某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业务蓝图的原因在于北京某投资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照项目假设提供必备的条件,导致项目延期和解除。
北京某投资公司违约行为包括:
1、没有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外围系统改造进度,不能配合项目的进度。
在北京某投资公司 ERP 项目中,思某某公司系统需要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的 XX
家政 APP、设计 X 系统、PXX 系统、XX 中台系统等对接,但是,由于北京某投资公司这些系统的功能和需求还不确定,对于蓝图的进度影响很大。
2、未保证项目开展必须的软硬件环境按计划预定的时间要求就位,包括系统部署所需硬件、网络、机房建设、服务器及相关软件等。
3、未能确保其项目实施团队成员所具备的知识及时间,主要参加人员(关键用户、内部顾问)或者不能全职投入到项目之中,或者不具备对北京某投资公司业务的基本知识,高层访谈时间一直拖延,不能确定,使得很多业务流程无法确定,导致蓝图实施范围无法确定。
4、项目实施过程中,北京某投资公司上线的法人实体组织迟迟不能确认,财务组、装修组、金融组、家政物业组等组织架构发生变革,业务情况也发生变化,使得项目范围和假设有变化。但是,北京某投资公司对于上述变化产生新的需求拒绝按照合同进行确认。
5、北京某投资公司没有及时为项目组提供合适的项目办公环境(工位,电话会议设备,会议室等)。项目履行中,北京某投资公司直到 2016 年 10 月 27 日才解决思某某公司项目组的工位问题。
四、因思某某公司未违约,合同解除后,北京某投资公司无权要求思某某公司退还开发款 5933799 元。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期间,思某某公司共计收费人天为X人天,不计费人天为X人天。按照合同计算最低人天服务费为X元/人天,故思某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为X*X=6722361 元,远超北京某投资公司已经支付的 5933799 元。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后,思某某公司不应承担退还软件开发费的责任。
五、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张的软件许可使用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在思某某公司中标后,北京某投资公司因价格原因自行选择与中某某公司签署软件代理销售合同,即便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张退还软件款,也应向中某某公司主张。
2、如前所述,本案中思某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相关软件为通用 ERP 软件,即便合同解除,通用 ERP 软件在性能、使用权限、使用期限等所有方面均未受任何影响。北京某投资公司仍可以正常使用该软件,不存在所谓的损失。
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招投标及签订合同之相关事实
2016 年 7 月 28 日,思某某公司(SXX)中标北京某投资公司 ERP 项目,中标价为X元。投标文件《分期报价表》中载明:
(一)三期软件总价(含税及2017年1月前的维护费)X元。包括:1.基础ERP软件,2.资金管理内部银行,3.资金管理,4.银企直联等本地化版本,5.SXX全面预算与合并管理,6.发票扫描软件,7.财务共享中心,8.SXX零售行业方案,9.SXX不动产租赁方案,10.SXX销售管理,11.SXX交互中心(网络+语音),12.SXX服务与派工,13.仓储管理,14.运输管理,15.供应链金融,16.SXX会员和合伙人数据平台,17.市场营销,18.可视化管理,19.SXX消费者行为库,20.商务智能套件(BO),21.技术产品:中间件,22.技术产品:单点登录,23.实时数据库。
(二)实施费用X元,包括:一期实施价格X元、二期实施价格X元和三期实施价格X元。《月度工作和预算计划表》中列明了共计X个月中每个月份的工作内容和计划预算,其中第一期分两个阶段共X个月,第一个月工作内容为一期一阶段项目启动及现状调研,预算为X元,第二个月工作内容为一期一阶段现状调研及蓝图搭建,预算为X元,第三个月工作内容为一期一阶段蓝图搭建、系统流程设计及确认,预算为X元。
投标文件中载明,思某某公司将北京某投资公司项目分为三期,列明了各期阶段性成果,其中第一期第一阶段为:在选取的试点范围内,用SXXERP替代北京某投资公司相应的现有系统,并通过与现有的日立系统(全渠道电子商务平台)、设计X系统(在线设计装修服务平台),及PXX系统对接,初步实现超市、市场和装修服务的全渠道业务打通,特别是实现基于楼面可视化的招商管理(基于SXXVE和SXXRM);初步构建北京某投资公司的会员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基于SXXCRM)、全渠道营销中心(基于SXXHybrisMarketing)、大数据订单中心(基于SXXCAR)、大数据商务智能(基于SXXBW和BO);同时,通过SXX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初步实现对金融贷款业务及保理业务的管理。
第一期实施组织范围选取条件如下:北京市X家门店,要求其业务覆盖市场、超市、设计装修三个业态;选取X家开展金融贷款服务的组织机构。
项目涉及的SXX软件产品范围包括:1.SXXERPforRetail,2.SXXCustomerActivityRepository,3.SXX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4.SXXHybrisMarketing,5.SXXRealEstateManagement,6.SXXBusinenssObjectsBISuite,7.SXXBusinenssPlan&Consolidation,8.SXXProcessOrchestration,9.SXXHANA,10.SXXCashandLiquidityManagementVersionforChina,11.SXXBPM,12.SXXCML。
中标后,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思某某公司签订了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的订购单及其附录1《SXX高级约定服务协议》、附录2《补充SXX高级约定服务》、附录4《开发服务协议》。订购单主要约定如下:a.SXX依据本订购单应向被许可人交付的SXX高级约定支持服务(以下简称PE服务)包含本订购单附录1中就下表列出的SXX安装软件规定的服务和相关费用,除非本订购单另有约定。b.补充SXX高级约定服务。SXX依据本订购单应向被许可人交付的补充SXX高级约定服务(“补充PE服务”)包含本订购单附录2规定的服务和相关费用。c.SXX开发服务。SXX依据本订购单向被许可人交付的SXX开发服务(“开发服务”)包含本订购单附录4规定的服务和相关费用。3.付款期限:自SXX开票之日起30日。5.任意终止:任何一方可随时出于任何原因提前九十(9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且仅在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之后,终止本订购单。7.项目章程:本订购单下的就整个项目的PE服务、补充PE服务和开发服务规定在附件ASXX高级约定服务项目章程中。
上述订购单包含附件A《SXX高级约定服务SXX项目章程》,其中载明:该项目章程适用于依据订购单之附录1和/或附录2履行的服务。项目名称为北京某投资公司SXX实施项目。1.1客户/项目信息:北京某投资公司选择SXX作为企业全新的管理信息平台,围绕三大业态(超市、市场、设计装修)的核心业务,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实施方针,逐步推进SXX产品的实施落地。第一阶段:在选取的试点范围内,用SXXERP替代北京某投资公司相应的现有系统,并通过与现有的日立系统(全渠道电子商务平台)、设计X系统(在线设计装修服务平台),及PXX系统对接,初步实现超市、市场和装修服务的全渠道业务打通,特别是实现基于楼面可视化的招商管理(基于SXXVE和SXXRM);初步构建北京某投资公司的会员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基于SXXCRM)、全渠道营销中心(基于SXXHybrisMarketing)、大数据订单中心(基于SXXCAR)、大数据商务智能(基于SXXBW和BO);同时,通过SXX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初步实现对金融贷款业务及保理业务的管理。第二阶段:在选取的试点范围内,初步构建全面预算及财务合并体系(基于SXXBPC)。1.2项目目标:本项目涉及业务面广,SXX产品及第三方系统的数量多,同时一年的项目实施周期比较紧张,因此需要明确双方的共同项目目标:1.按双方共同确定的项目计划和范围,在既定的实施工作量基线基础上,按时完成11家门店的业务蓝图设计及各系统顺利上线运行。2.4实施功能范围:本项目实施的SXX系统模块包括零售管理、物料管理、销售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不动产管理、精准营销、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合并及预算、商务智能数据仓库、商务智能、贷款管理等。
4.1 项目计划中阶段一为主体业务实施,共X个月时间,阶段二为全面预算及报表合并,共X个月时间。阶段一的关键里程碑约定,业务蓝图签署时间点为 2016 年 11 月 15 日,系统构建完成(SIT)时间点 2017 年 2 月 17 日,第一批试点门店上线时间点为 2017 年 4 月 1 日,推广门店上线时间点为 2017 年 5 月 2 日,注:假定2016 年 9 月 1 日项目正式启动,以上时间点会根据实际开始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上线日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商定。
5.项目假设和限制:SXX的上述交付内容基于以下项目假设和约束条件:5.1一般项目假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北京某投资公司需避免有影响项目范围和项目进度的组织架构变革和业务流程变革;北京某投资公司需为项目组提供集中的项目办公室,以确保全体项目成员集中办公,便于项目组成员相互配合、沟通,更有利于项目组与业务人员的沟通及及时得到相关信息。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将由SXX和北京某投资公司的项目关键人员共同制定,双方项目经理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适当调整,但不能影响总体实施周期基线或实施工作量基线。项目开展必须的软硬件环境需要按项目计划预定的时间要求就位,比如系统部署所需硬件、网络、机房建设、服务器及相关软件等。合适的项目办公环境需要在项目开始前就位,比如电话,台式计算机以及登录SXX系统的通路。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包括物料、供应商、合作方等在内的主数据梳理与迁移由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导,推进并保证数据质量,数据导入模板和工具由SXX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外围系统改造需配合整体项目进度,所需开发资源配合由北京某投资公司协调管理。对于可能会影响项目如期按计划完成的下列因素,客户应严格控制,具体如:包括诸如硬件采购,数据整理清洗完成,外围系统按照项目进度改造完成,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按照计划要求投入。如果发现可预测的延期风险,需提前一到两周将延期影响由双方项目经理评估风险及建议应对方案,提交项目指导委员会,确定应对策略。5.2人员及组织条件假设:北京某投资公司应确保其项目实施团队成员所具备的知识及时间。主要参加人员(关键用户、内部顾问)须全职投入到项目之中,所谓需具备的知识是指对于北京某投资公司相关业务及系统的理解和熟悉,包括对北京及外埠门店的业务。项目组实施团队成员一旦正式确定,双方任何人员变动均需提前一个月获得双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批准,以确保人员变动给项目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项目期间,要由双方项目经理制定合理的考勤制度,明确双方的顾问延期到场,离职,请假,调离等管理条例,确保项目进度不受影响。
附录1《SXX高级约定服务组成部分》中约定服务配额共X天,费用共计X元,其中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服务费为X元;附录2《补充SXX高级约定服务》中约定的服务配额为X天,费用共计X元,其中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的服务费为X元。服务费用从被许可人签署订购单时开始提前按季度支付。
附录4《开发服务协议》约定在SXX已有的标准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并交付特定的非标准软件,其中约定:2.1项目范围与方法:2.1.1被许可方要求SXX提供服务,以开发及交付功能说明中描述的这些功能(以下简称为“项目”),且SXX同意提供此类服务。双方将以业务要求作为创建双方一致商定的功能说明(以下简称为“功能说明”)的基础。此功能说明是对SXX依据本开发服务开发的功能的唯一技术说明。功能说明一经各方书面同意,附件1第1节应整体被双方同意的此类功能说明所取代,此类功能说明应被明确纳入本开发服务并构成本开发服务的一部分,且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2.1.3在目前状况的合理范围内,SXX和被许可方将根据本开发服务之附件1中所列的项目时间表来安排项目。2.2期限:2.2.1除非根据PSA第7.5节的规定因正当理由而终止,否则本开发服务在整个项目期间均将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双方无法就功能说明达成一致,任一方都可出于方便的原因在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开发服务。2.2.2如发生任何终止,先前依据本开发服务支付的任何款项均不予退还。此外,如终止是因双方无法就功能说明达成一致,或因被许可方原因而终止,则(i)截至终止生效日期,被许可方的任何应付款项或SXX所产生的费用应根据本开发服务(其仍然有效)予以支付;及(ii)被许可方应按完成比例为所有截至终止生效日期已履行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已部分完成的交付物和/或功能)向SXX进行交付。3变更请求:3.1本开发服务的任何更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对服务或功能进行的任何更改)均须获得双方依据本开发服务附件2所达成的一致书面协议。除非且直至双方依照附件2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对更改达成一致,否则SXX不遵照任何此类更改开展工作。针对已由被许可方验收的服务的更改将不予考虑。3.2本开发服务约定的时间表应基于考虑到SXX在调查变更请求可能性、准备变更请求响应及/或与被许可方协商请求变更的商业和法律问题(均依照本开发服务之附件2的规定)的期限进行调整。4费用:开发服务人工预估X人天,总金额X元,其中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金额为X元。5.项目角色与责任:5.1各方均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之间进行合理的协作,以完成附件1所述交付物为目的。SXX项目经理将联合被许可方项目经理一起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资源以及控制活动与交付物的质量检查进展情况。各方应向另一方确定其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和职能,并指定团队成员担任项目指导委员会和联络/被许可方团队里的职务。各方应指定其高级管理层的一名成员担任执行发起人,承担项目的总体责任。双方同意,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任何通过咨询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须提交指导委员会解决。项目团队应保持详细的通信信息,且指导委员会和联络/被许可方团队应时常会面,讨论项目的进展情况。5.2被许可方应负责:5.2.1确保所需基础软件许可的安全,并在(i)项目启动前,如果在被许可方地点提供服务;或(ii)在功能交付前,如果仅在SXX地点提供服务,使同一许可安装在被许可方的开发环境中。5.2.2项目所需的基础软件如下所示:SXX、ERP、HXXXHybris。5.2.3根据项目需要,为SXX指派的项目顾问提供访问被许可方开发环境的访问权(包括远程访问)。5.2.4指定合适的被许可方项目团队成员,积极参与以下开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5.2.4.1功能说明开发和审查/签核。5.2.4.2技术设计审查。5.2.4.3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查/签核。5.2.4.4提供测试数据和测试用例,用于验收测试。5.2.4.5系统和验收测试的计划、创建及执行。5.2.4.6验收测试的签核。5.2.4.7被许可方文件编制/签核。5.2.4.8功能安装。5.2.4.9被许可方/SXX开发团队会议和电话会议。5.2.5根据开发功能的需要,为SXX提供有关其业务领域所适用的业务要求和程序的信息。5.2.6确保其项目经理和项目团队均职称,并确保他们具有或将获得足够的SXX软件知识,以有效地完成他们的项目活动。5.2.7对其运营进行必要的内部安排,以使SXX能够开展服务/开发功能。5.2.8提供SXX提供服务合理要求的任何第三方软件和任何必需的许可或同意。5.3如果SXX确定,被许可方在开发服务项下被要求采取的任何实质性响应或行动发生延迟,以致项目交付物的计划受到负面影响或无法合理地满足,SXX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则须立即响应、采取必要的行动或请求暂停项目或与有关影响或无法合理地满足,SXX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则须立即响应、采取必要的行动或请求暂停项目或有关服务,且被许可方在当时SXX的价格/费率基础上承担与此类暂停有关的任何额外费用。关于SXX依照本节提供的任何通知,被许可方同意在收到SXX通知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响应SXX。如果被许可方未能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项目整体时间表应延长的时间至少等于被许可方所耽搁的时间。5.4被许可方承认并同意,SXX在本开发服务下提供服务和交付物的执行取决于被许可方提供的付款。关于本开发服务,SXX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i)被许可方(包括代表被许可方的任何第三方)未能提供SXX执行服务和/或开发功能所需的任何付款;或(ii)被许可方(包括代表被许可方的任何第三方)未能及时提供SXX执行服务和/或开发功能所需的任何实质性付款而导致项目延迟;或(iii)被许可方(包括代表被许可方的任何第三方)已提供了付款;如果被许可方提供信息或文件被证明有误、不完整、含糊不清或从客观角度来看无法理解,被许可方须(特别是在SXX要求后)作出必要的纠正和/或补充;被许可方也会在收到SXX的通知后消除被许可方促成或导致的系统组件缺陷。
《开发服务协议》亦附有附件1《项目工作说明SOW》、附件2《变更订单程序》、附件3《验收证书》等文件和模板。
二、本案合同履行之相关事实
2016 年 9 月,思某某公司项目人员开始就本案合同履行开展工作,并持续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项目进展及沟通意见。2016 年 11 月 16 日,北京某投资公司向思某某公司支付了订购单附录1、附录2和附录4中第一笔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服务和开发费共X元。
思某某公司为证明合同履行延期的原因在于北京某投资公司,向法院提交双方当事人之间往来电子邮件予以证明,邮件内容主要包括(邮件中“SXX”为思某某公司英文简称,“XX”或“XXXX”为北京某投资公司简称):
(一)工时统计:
思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5日、2017年1月3日分别向北京某投资公司发送项目组工时统计月报,于2019年12月19日发送工时统计明细。其在月报中统计的工时为:9月共219.5人天,额外投入57人天;10月共352.5人天,额外投入50.5人天;11月共307人天,额外投入28.5人天;12月共361.5人天,额外投入55人天。截至2016年12月30日,SXX项目组累计投入共1243.5人天,额外投入191人天,合计为1434.5人天。
(二)例会纪要及沟通意见:
1.2016年10月9日邮件,主要内容:《9月30号SXXEPR+项目组例会会议纪要》,北京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发言:SXX项目风险目前可控,目前问题正在积极解决中,项目前期会较困难,希望项目组成员遇到问题能积极沟通,主动提出。10月8日之后工作计划会发出。在行动计划方面:2016年10月16日前需确保开发硬件环境到位。2016年10月8日需要确定第一批试点上线和调研的门店。2016年10月8日前需明确本次项目范围的门店和门店范围和法人实体范围。2016年10月9日前市场业态方面需要尽快确定人选,会员方面建议增加一名关键用户。2016年10月10日前协调进行XX中台系统现有功能介绍和现有系统的架构介绍。2016年10月8日前需要尽快约高层访谈的时间,因会员服务部分关键问题关键用户无法确认。2016年10月8日前需明确设计家定位和系统集成界面,进行高层访谈,专题讨论。2016年10月12日前需要明确大兴店作为试点上线门店之一,确认金融业态部分的上线门店和商户是否需要选择。
2.2016年10月13日邮件,主要内容:《上周遗留重点问题进展更新》,上周重点问题回顾:开发环境硬件仍在选型中,到位计划未确定,需要尽快确定到位计划。目前各业态已经完成门店调研,试点门店考虑玉泉营门店与丽泽店待高层确认。北京8家门店和法人实体已确认,河北、山西门店未确定,10月21日前需确定。市场业态关键用户已到位,会员管理负责人与张经理参与本项目。周二与北京某投资公司在线系统进行沟通和讨论北京某投资公司现有系统以及整体架构。会员服务部分关键问题关键用户问题,预计高层在下周可以会谈。已经明确设计X平台+SXXEPR共同替代原装饰业态的EPR功能,与设计X平台进行沟通,后续讨论集成方案。金融业态的部分上线门店和商户的选择已确定,金融业态集团统一规矩不涉及具体门店。遗留关键风险:北京某投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中,上线的实体法人待确认。前端PXX系统供应商未确定(包括呼叫中心硬件升级、北京某投资公司在线、设计家集成等),第三方资源能否与蓝图方案讨论,会影响目前的进度和集成方案。
3.2016年10月17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SXXEPR项目周例会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将于下周二讨论确定设计家相关定义与系统功能,下周将进行高层访谈,讨论项目实施组织范围、上线门店、呼叫中心选型、会员制度、财务记账规则、金融业态Scope以及PXX系统等问题。在需跟进事项方面:需要尽快确定硬件到位计划,需要双方PXX进一步跟进。关键用户参与度不高,时间无法保证,双方PXX需尽量协调集中办公并不断跟进。两家店面作为一个实体法人存在,两家店无法覆盖所有业务、账目,PXX还需跟进。在行动计划方面:2016年10月17日前PXX尽快协调市场门店,尽快安排需求调研。2016年10月21日前双方PXX需协调相关部门讨论确定具体记账规则。2016年10月17日前继续跟进办公环境不到位的问题,争取尽快提供集中办公的固定工位以及专用会议室、电话会议设备等。2016年10月20日前PXX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以确定业务策略和业务变更权责发生制。2016年10月21日前需要PXX协调,尽快确定河北和山西门店的法人实体。
4.2016年10月24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SXXEPR项目周例会会议纪要20161021》,会议讨论:将于下周二25号进行高层访谈,讨论项目实施组织范围、上线门店、呼叫中心选型、会员制度、财务记账规则、金融业态Scope以及PXX系统等问题,下周将财务部分计划整个流程完成,各个组长将下周一北京某投资公司项目PXX整理的近期问题作梳理,提早反馈。在需跟进事项方面:PXX需进一步跟进开发环境硬件网络到位计划,进一步跟进明确超市业态和装饰业态的上线策略和时间,进一步明确设计家的进度计划和设计装修业态的上线策略,明确关键用户的职责和要求,进一步商讨确认设计家线上业务是否包含在本次范围,确定大仓是否需要在本期上线,跟进协调解决设计家方案实施进度对ERP的极大影响。在行动计划方面:2016年10月26日前权责发生制需要进一步整理并由北京某投资公司领导决策,由PXX跟进确认。2016年10月26日前需明确外地中台系统的架构设计。2016年10月26日前明确会计准则和对应方案,由PXX跟进。2016年10月26日前需要PXX明确网销门店的实现方式。2016年10月26日前双方PXX需继续跟进,争取尽快提供集中办公的固定工位以及专用会议室、电话会议设备等。2016年10月24日前需组织财务组及超市组讨论确定库存MAP。2016年10月24日前需要PXX尽快协调确定河北和山西门店的法人实体。2016年10月26日前需要集团明确未来数据小组的组织模式。2016年10月24日前需梳理关键用户和明确业务需求。
5.2016年10月24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SXXERP项目PXX月度例会会议纪要20161021》,会议讨论了项目总体计划、已完成的交付成果以及人天使用情况、关键问题与风险沟通、待决策的关键事项讨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说明。会议得出结论:相关第三方系统选型和方案讨论进展较慢,开发环境硬件到位延迟,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有极高风险会延迟。需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明确各方进度计划,变更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待下周三(10月26号)讨论决定。市场业态与鼎捷的集成原则:未使用中台北京某投资公司在线系统,市场业态的业务在原有鼎捷系统处理,SXXERP系统与鼎捷系统做财务结算对接,以及后续财务会计处理。同时会员数据和积分等信息,要实现共享,具体数据处理方式和集成方案待进一步讨论细化。上线策略:北京地区门店,设计装修业态和建材超市业态由于只有一家法人,决定8家门店一批上线,具体上线时间点,待下周三与整体项目进度一起讨论确定;丽泽店作为XX系统业务与SXX对接方案的试点;河北石家庄店法人仅涉及市场业态,推广上线;山西春天店、河西店上线市场业态、建材超市业态,设计装修业态由于设计X平台推广时间未定,不作为本次项目上线范围,待后续与设计X平台推广计划共同推进。关键用户参与度问题:目前各组普遍情况是关键用户无法全职参与项目实施,可参与蓝图讨论时间不确定,部分关键用户不参与蓝图流程设计和文档工作,严重影响蓝图的进度和质量,北京某投资公司项目组内会议再次明确关键用户的职责和需求并会请W总在下周二的正式项目启动会上再次明确要求,后续如有关键用户配合问题或业务决策反馈慢的情况,SXX项目组或各组长可以直接通过陈某协助沟通解决。设计家线上业务公司,明确不在本次项目范围内。建材大仓的需求,与北京某投资公司规划的三期仓储物流中心的概念不同,本期项目可以视同门店方式处理。超市业态网销处理方式,建材超市可以通过门店方式处理,食品超市希望可以通过销售渠道方式处理,从项目整体规划,以及对未来的线上业务支持来看,建议统一处理方式,按照门店方式处理。北京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协调安康超市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业务规划,下周明确统一方案,SXX项目组需配合。会计准则事项,总体上财务会计处理是遵守权责发生制的准则,但对于市场业态的租金需要结合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总的来说,按照SXX系统记账原则去处理财务业务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但具体的一些业务需要有灵活的处理方式,需要后续去研究。未来主数据的维护方式和组织,L总指示未来的方向是集中集团管理,下周进一步明确对口的业务部门。非经营性商品的管理需求变更,北京某投资公司目前的管理方式比较简单,尽量用SXX的相关标准来处理,下周与集团办公室沟通讨论,明确一下需求,如果SXX标准功能就可以满足则变更到本次项目范围,如果业务需求与SXX的标准处理方式差异太大,是否纳入本次项目范围,需要PXX决策。集团财务在本期项目的实施范围方面,集团涉及财务与业务两部分,财务部分之前明确在本次范围内,集团业务可以理解为行政财务核算,从财务角度做账处理即可,不涉及其他的业务流程。在行动计划方面:2016年10月26日前各相关第三方系统的进度计划,硬件到位计划以及本项目总体计划变更,北京某投资公司会考虑给出反馈。2016年10月27日前SXX与北京某投资公司讨论沟通超市网销门店的处理方式,确定最终方案。2016年10月26日前,市场业态与鼎捷系统对接,需预约鼎捷系统方人员讨论确定最终方案。2016年10月25日前,对于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集团统一明确业务流程和规则,需要与办公室人员约下周讨论业务需求。2016年10月28日前,对于未来主数据的集团统一维护,北京某投资公司项目组内部需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反馈。2016年10月28日前,需要双方PXX和小组进一步沟通讨论财务记账准则和市场租金的财务处理规则,并评估SXX的实现方案。
6.2016年10月29日邮件,主要内容:《本周例会的会议纪要》,北京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发言:主动了解、融合项目需求点,业态之上的几大平台以及需求如何目前不是很明确,可以后续讨论。相关功能希望各个业态之间能够实现全渠道通用、流通,部分新型业务可以借鉴参考其他公司成熟的解决方案。希望SXX能够多进行经验植入,能够考虑到更多的未来需求点,能够通过搭建平台适应业态需求而不是满足业态需求去搭建平台。SXX对北京某投资公司业务不够深刻,植入经验不够多,建议SXX将关注点放在市场现有的成熟解决方案。会议讨论:本周可以进行高层访谈,与张峡总经理进行会员营销的高层访谈,并根据高层决策及时更改工作计划与内容。在需跟进事项方面:装修业态有DC上线导致需求可能增加,这与前期PXX沟通内容有差异,PXX需跟进。北京某投资公司所要求的需求功能都是一期,部分门店上线可以分期,其中有些需求点不包含在之前的章程中,需要PXX跟进讨论后续具体内容。日历中台系统可能全盘不用,主要依靠SXXEPR系统,这与前期沟通的信息不同,需要PXX跟进。财务部分需要针对集团大厦业务进行专题讨论,商讨集团大厦的财务功能,需要PXX跟进此事。设计家需要完成的事项在线上完成的任务在线下也需要完成,门店与设计X平台要区别对待,需要PXX跟进。市场租入合同不在本次范围内,需要PXX跟进是否属于范围变更或合同内需求。设计X系统初期会有一个粗糙的解决方案,后续4月份会与SXX对接,但目前设计家实施进度并不确定能否与SXX对接,需PXX跟进。相关内容决策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PXX需后续跟进。市场业态关于关键用户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工作进度,SXX会后续增加相应的顾问来处理相关事宜。在行动计划方面:2016年11月2日前门店或销售渠道需要通过组织专题讨论来确定。2016年11月2日前尽量协调金融部分关键用户到位。2016年11月2日前,设计家负责人需确认未来线下收款方式以及是否允许设计师建立自定义施工项目,是否允许工长在设计师家自行注册施工队信息。2016年10月28日前能提供出保理账务的需求以及核算规则。2016年11月4日前确定XX家政APP的实施计划。2016年11月11日前,考察其他公司的成熟产品验证RE-FX与CRM的类似功能和匹配程度。
7.2016年10月31日邮件,主要内容:《上周五重要事项决策纪要》,会议决策了设计X系统进度风险、XX中台系统的后续规划、家政物业的业务规则更改、建材大仓的处理方式、集团公司的业务处理方式、市场租入的合同的管理是否变更到本期实现、设计家线上业务公司是否要变更纳入本期范围、重大问题的PXX决策机制完善和信息发布方式。后续行动计划:2016年11月1日前,北京某投资公司PXX内部与家政物业杨总沟通,按照之前讨论的范围推进家政物业的方案,实现基本的主数据管理和服务执行流程。2016年11月1日前,进一步讨论建材大仓,门店处理方式与业务管理是否主要是仓位管理精细度的差别。2016年11月4日前,进一步了解集团公司的业务处理方式、业务需求,通过SXX的标准管理方式来实现租赁合同管理和账务处理等。2016年11月4日前,进一步了解市场租入合同的管理需求和处理方案。2016年11月4日前,了解一下设计家线上业务公司范围变更的具体情况。
8.2016年11月7日邮件,主要内容:《上周五例会会议纪要》,会议结论:系统应用架部分,SXX项目组秉承售前应标的架构做设计,下周会在PXX层面进行讨论交流,并推动重大问题的决策。PXX需跟进影响项目进展和架构方向的重大问题决策(架构和集成方案相关)。在行动计划方面:2016年11月10日前,市场租入合同管理专题研讨,项目组需整理需求和建议方案,提交专题研讨。2016年11月8日前,需要预约办公室人员时间沟通办公室用品采购管理的需求。2016年11月7日前,沟通项目总体应用框架与重大方案问题,推动PXX决策。
9.2016年12月2日邮件,主要内容:《SXXEPR项目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124》,项目进展:原计划11月11日完成的蓝图签署,由于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和一些架构方案的思路调整,业务蓝图未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延迟。当前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关键用户参与度不足,无法全职参加项目/业务决策级别程度以及个别组周期过长/业务高层访谈交流有延迟,改进措施为制定流程提供保证。对接范围有变动,建议重新划定项目基线。相关硬件到位有延迟,完善以方案为中心的设计,变更进度基线,严格执行。个别业务需求超出原项目范围,建议将按时上线作为重要原则,同时,识别新需求,完成方案,待方案审核通过后决定是否采购变更。后续会将项目周报汇报给汪董事长。个别业务细节指导的需求不明由SXX提供可选方案参考和选择。会议结论:双方项目经理向董事长执行汇报制度,汇报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北京某投资公司方项目经理要写报告具体描述项目中具体进行情况,董事长积极参与,对于开会必须参与人员,可提前列出名单由董事长签字执行。SXX顾问有一定的研究功能,通过以往项目经验对北京某投资公司方不很明晰的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双方对方案紧密沟通达成一致。SXX实施重在整合,规划以SXX产品为核心的架构+一些专业性软件解决北京某投资公司需求。系统架构最重要,根基-主干-明细逐层进行蓝图规划。建议执行月度项目指导委员会会议,尤其在目前的重要阶段双方高层可以增加沟通。以上问题双方需尽快落实,尽快上线。在行动计划方面:2016年12月9日前,针对关键用户参与和业务决策周期较长,制定相关工作流程,通过管理和制度建立,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项目决策的效率。2016年12月9日前,根据目前确定的架构方向,双方讨论决定,修订新的总体架构方案。2016年12月9日前,预约高层访谈时间,将需要集团高层决定的事项呈报给高层,尽快完成决策。2016年12月9日前,变更项目进度计划,确定新的进度基线。2016年12月9日前,根据项目上线优先的指导原则,梳理和确定本次项目的实施范围,确定新的范围基线。
10.2016年12月5日邮件,主要内容:《报送W总的项目周报》,本周主要活动:北京某投资公司架构方案V1.0初稿,项目组PXX评审完成,并已经向L总、F总汇报完毕。项目进度计划变更讨论,新的进度基线初稿完成,待正式提交PXX审批发布。建立关键用户和业务决策管理流程正在进行中。下一个汇报周期的活动计划:架构方案待定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确定最终架构方案。新的项目进度基线提交PXX评审,相关第三方进度确认。讨论并决策财务记账方式。针对会员管理、跨业态数据维护组织、多业态呼叫中心合并等关键问题进高层访谈。上周暂无遗留问题。本期问题:架构方案中心结算需要尽快统一和明确。金融业态的前期需求和方案调整需要尽快明确解决方案和本次项目中实施的范围。部分业务关键问题需要访谈W总,由高层集团给予决策指导意见。
11.2016年12月7日邮件,主要内容:《RE:需要讨论明确的几个事项》,会议讨论了北京某投资公司关键用户和业务沟通管理的流程制定、新的架构方案基线的调整、新的项目进度基线的调整、新的范围基线的调整、高层访谈预约时间、北京某投资公司W总要求的每周汇报制度的具体落实方式、办公用品的采购需求讨论、硬件与第三方系统的到位时间计划、市场业态账务记账方式的确认、家政物业待定事项。后续行动计划:2016年12月9日前,跟进北京某投资公司关键用户和业务沟通管理流程,尽快发布。2016年12月9日前,汇报结算中心调整后的架构方案,讨论确定设计装修业态架构方案。2016年12月9日前,确认硬件到位计划、相关第三方系统的时间计划、变更后的进度计划。2016年12月9日前,与L总访谈和交流,听取其指导意见。2016年12月7日前,预约办公用品业务需求方的时间。2016年12月9日前,,组织市场业态财务记账方案专题讨论,跟进财务用户反馈,与L总交流并听取其指导意见。2016年12月9日前,预约家政物业新到岗的业务领导访谈,推动北京某投资公司内部SXXCRMServiceManager采购决策。
12.2016年12月7日邮件,主要内容:《RE:需要讨论明确的几个事项》,北京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向北京某投资公司领导汇报会议落实进度,已经落实的决策事项:北京某投资公司关键用户和业务沟通管理的流程制定、新的架构方案基线的调整、新的项目进度基线的调整、新的范围基线的调整、高层访谈预约时间、北京某投资公司W总要求的每周汇报制度的具体落实方式。未尽事项:办公用品的采购需求讨论、硬件与第三方系统的到位时间计划、市场业态账务记账方式的确认、家政物业待定事项。
13.2016年12月18日邮件,主要内容:《项目计划更新初稿》,待确认事项:硬件到位计划、第三方系统各节点参与计划(包括开发测试周期),根据北京某投资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对整体进度进行调整和确认。
14.2016年12月18日邮件,主要内容:《SXX硬件评估更新》,包括北京某投资公司系统架构、北京某投资公司生产硬件评估依据、生产系统评估结果、基于HANA一体机的评估细节、ERP生产系统硬件规划、CRM生产系统硬件规划、BW/BPC生产系统硬件规划、CAR/HybrisMarketing生产系统硬件规划、硬件选型参考。
15.2016年12月19日邮件,主要内容:《需要决策或推动的几个关键事项,及截至12.16的人天使用情况》,总体架构设计和后续资源计划安排:需要PXX尽快审阅总体架构蓝图文档并反馈意见,可以的话本周正式签署总体架构部分的业务蓝图,同时推动双方各小组成员,按照架构进行细化的业务蓝图工作。设计装修业态的总体方案:需要尽快明确是否按照业务最新的要求,调整设计装修业态的总体方案。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变更:需要项目组提供相关输入(包括硬件到位计划、第三方系统的方案讨论、功能改造、系统测试等时间计划),并确认本次总体进度计划调整,以确保可行,后续各方严格遵从此进度计划执行。家政物业的总体方案:目前业务部门未反馈确认信息,需要推动业务尽快确认总体方案,以推进后续细化蓝图的工作计划。SXX项目组工时统计,附9、10、11、12月的明细更新。
16.2016年12月27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SXXERP项目26号PXX会议纪要》,会议正式签署了项目总体架构的文档,基本确定了家政业务的方案架构。讨论了项目总体计划、下一步具体工作事项和双方资源的协调安排。完成了需求清单及初步分析结果沟通,第二次项目指导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待讨论。下一步行动计划:2016年12月28日前签署项目总体架构,确定家政物业、设计装修的业态方案架构。2016年12月28日前双方项目组尽快确定变更后的项目进度计划。2016年12月28日前,尽快确认下一步双方项目组的具体工作安排,尤其是一月份双方的资源保障安排。2016年12月30日,双方项目组在周四北京某投资公司完成需求分析清单的讨论和梳理的基础上,沟通讨论,尽快达成初步一致。2016年12月28日前,安排第二次高层会议的时间。
17.2016年12月30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SXX系统总体功能架构设计》,总体架构和各业态总体方案已按照与L总交流的更新完毕。(设计装修按SXXCRM+ECC方案实现:家政物业的物业部分推荐第三方系统实现)。
18.2016年12月30日邮件,主要内容:《SXXERP项目需求清单更新》,附更新后的PXX需求及分析清单,根据与L总交流的内容,按照二级功能做了一个需求实现的统计表(按需求数量占比),详细需求清单、SXX无法实现或者不建议的需求清单,在附件有不同页签。最终哪些需求需要放到本次项目实现(需求范围会对项目总体进度、预算等有影响,需要做一个取舍),还需要双方PXX尽快沟通、讨论决定。同时,目前大多数需求,还需要与业务做进一步的确认和讨论,后续还需在详细的业务蓝图阶段,再进行更细化的讨论和分析。
19.2017年1月3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SXX系统总体功能架构设计》,附交付文档的签署模板,需要双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希望能配合尽快签署上周提交的最新总体架构方案文档。总体架构经过之前的沟通,总体架构设计符合北京某投资公司的需求。
20.2017年1月4日邮件,主要内容:《SXXERP项目需求清单更新》,附更新后的需求清单,统一了“一级功能”,具体需求点有微调。根据当前的分析,根据一、二级功能点的需求是否可以实现的需求数量,了解需求满意度。后续还需要双方共同讨论明确本次项目的具体实施范围,并展开细化的业务蓝图工作。(说明:1.绝大多数需求实现是基于增强开发后可以实现,并非标准功能就支持;2.当前评估是基于前期业务沟通讨论的内容,更细分的需求点,需要后续与业务进一步深入讨论。需求实现程度有可能随着需求细化,会有调整;3.涉及系统集成的需求点,如果是与第三方系统对接,还需要由第三方系统来评估。目前的评估是基于SXX系统的接口开发来评估的,具体集成方案后续还需深入与第三方讨论;4.SXX无法实现或不建议的需求,附件有详细清单供参考。)
21.2017年1月12日邮件,主要内容:《周五高层会的PPT材料》,进展:新系统架构已经多次汇报并讨论通过,并正式提供北京某投资公司,等待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最终确认。L总给出了部分决策意见,其他内容访谈与W总的必要性不大。相关业务决策事项,SXX与关键用户组长讨论,如果决策业务无法及时确认,将会遵循北京某投资公司的业务决策流程,同时可以通过陈某协助推动。北京某投资公司尚未发布建立用户参与度管理及项目决策管理流程。与L总会议确认,具体执行方式是由北京某投资公司IT部门给W总发送内部周报,SXX项目组不用抄送周报给W总,需要W总决策的重大事项,由IT部门内部传达并反馈给SXX项目组。SXX项目组在12月初提交变更后的进度计划初稿给北京某投资公司,需要北京某投资公司提供输入并确认。硬件采购未到位,硬件到位计划待确认。SXX团队基于北京某投资公司的需求和未来推广计划更新了生产环境硬件评估,并在12月中旬提交给北京某投资公司。收集并分析需求1168个,需求清单初稿已提交给北京某投资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IT内部审查中,待确认需求清单和项目范围基线。当前项目状态:进度已经延迟超过两个月。新的项目进度已经在12月初交给北京某投资公司,等待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反馈与确认。新的进度已经再次延误,7月1日上线风险巨大。新的项目范围需要双方达成一致,需求清单已经提交给北京某投资公司,等待反馈与确认。截止2017年1月3日,合同人天已经消耗1256天,19.6%的预算已经消耗,但项目进度已经由于解决方案架构重建和项目范围澄清延误2个月。需求清单需要尽快与北京某投资公司讨论,新的项目范围确定后预计需要追加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延误导致实施周期拉长,会产生额外的预算。北京某投资公司商务智能/系统集成组的组长未确定,在过去几周中关键用户人员有变更,且参与程度不足,需要明确关键用户各组长,发布更新后的项目组织框架,确保全职参与。SXX部分顾问已经暂时离场近两个月,其他顾问从1月4日起暂时离场。目前项目计划未定、部分准备事项未到位,如果顾问离场时间过长,后续资源调配有很大的风险,后续顾问资源发生变更的风险较高。由于新的项目计划仍未得到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确认,当前项目工作与资源只能按周更新计划。对于项目管理、监控与沟通有很大的风险。重大问题及建议:新解决方案架构已经汇报通过,文档已经提交但并未最终确认,建议2017年1月13日之前确认并签署解决方案架构设计文档。新的项目进度已经被延误,建议2017年2月8日之前北京某投资公司为内部年底会议和春节假期做准备,项目顾问暂时撤场;建议2017年2月10日之前双方讨论明确可行的新的进度计划,对新的进度基线达成一致;建议2017年2月10日之前,双方共同审查上述准备计划,确保详细业务蓝图的准备事项就绪,并制定下一步具体计划。可视化解决方案尚未达成共识,建议2017年1月19日之前SXX为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演示VE4RE解决方案做准备,并进行差异分析;建议2017年1月20日之前,需要北京某投资公司进行决策是否为达到前置条件而对CXX图形进行调整。新的项目基线尚未确认,已提交需求清单,待双方进一步讨论确认范围的基线,建议2017年1月20日之前北京某投资公司审查需求清单,并对需求进行优先进行等级划分;建议2017年1月23日之前双方就需求清单和范围基线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建议2017年1月25日之前,SXX基于已达成共识的需求清单和项目范围重新评估预算;建议2017年2月10日之前,SXX基于新项目进度更新预算评估;建议2017年2月17日之前,完成项目变更的文档更新和商务协商。下一步共同计划:2017年1月13日之前,签署新解决方案架构。2017年2月8日之前,完成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事项(硬件计划、第三方参与计划、更新组织和关键用户、业务决策管理流程、上线日期、测试管理工具及到位计划)。2017年1月20日之前,北京某投资公司审查需求清单并针对需求优先级给予反馈。2017年1月23日之前,双方针对需求清单和新范围基线达成一致。2017年1月19日之前,演示VE4RE解决方案功能演示。2017年1月20日之前,决策是否为达到前置条件而对CXX图形进行调整。2017年1月25日之前,基于新项目范围基线对预算进行重新评估。2017年2月10日之前,确认并发布新项目进度基线。2017年2月10日之前,基于新项目进度计划对预算进行评估。2017年2月10日之前,业务蓝图准备事项状态审查,明确后续具体计划。2017年2月17日之前,协商项目变更文档以及商务。附项目组架构。
22.2017年1月20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ERP项目需求清单更新》,附更新后的需求清单,希望SXX与北京某投资公司双方能够对需求的范围理解、方案建议和优先等级尽快达成共识。
23.2017年1月24日邮件,主要内容:《会员体系相关需求》,附集团会员营销部与信息部进行初步沟通后的需求规划:包括《关于会员的管理办法(草案)》和《会员体系功能需求》。
24.2017年2月11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需求清单待澄清事项讨论20170210》,附更新后的需求清单,根据上周四下午的会议讨论内容,做了部分调整。
25.2017年2月13日邮件,主要内容:《周二高层会议PPT材料》,上次高层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回顾:2017年1月13日,确认前期系统架构变更的成果,讨论项目关键的阻碍因素,并同意双方共同对项目需求及范围做详细的分析。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26日,梳理各板块详细需求清单并进行工作量评估。2017年1月23日—2017年1月24日,评审主数据、会员、营销、订单、售后及呼叫中心、结算中心及市场、装修、超市业态需求评审。2017年2月5日,评审金融、家政物业业态、报表及接口需求。2017年2月9日,汇报会员、营销、售后及呼叫中心部分对业务的澄清。2017年2月10日,澄清关于需求评审有疑问的内容。2017年2月14日,确定总体需求分析结果的汇报以及后续项目范围、方式。项目实施范围:合同人天使用统计(合同总人天X,截止2017年2月10日,已投入人天X)。摊位可视化方案决策:SXX提出两个方案,待北京某投资公司决策。阶段—项目范围建议方案:SXX提出四个方案,待北京某投资公司决策。蓝图细化准备事项以及项目重启计划:建议2017年3月3日前,关键用户、相关各第三方系统人员、开发环境硬件、补充办公工位、项目组专用会议室、电话会议设备、测试管理工具选型及采购计划、SXX顾问资源到位、确定。下一步共同计划:2017年2月28日前,项目变更文档及商务协商。2017年3月6日前,项目重启详细计划制定及确认。2017年3月6日前,准备启动项目高层会议。
26.2017年3月14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SXXERP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更新及相关》,附根据上周五讨论的时间点更新的详细进度计划,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事项清单。待后续高层就后续计划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项目组及相关第三方将按照此计划执行。
27.2017年3月20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需求清单》,附件需求清单,几个需求点已标注:R-SPMK-004与R-SPMK-005这两个需求点在2月10日那次沟通时,提出只需要上线一次性批量维护需要处理,对于后续日常的批量维护,可以暂不考虑,以后再考虑完善。目前L总review需要保留,那我们理解是这两个需求点需要支持批量维护操作的。请协助确认是否“保留”。R-SPMK-067:2月10日讨论的是在SXXERP系统做收货,不用鼎捷收货后再做接口,请确认一下是否保留此需求(鼎捷收货然后与SXX系统做接口)。R-SPMK-074:超市组之前提出很多报表的表样,前期沟通在BWBO组有超市业态相关报表,所以此需求点还是“去掉”。
28.2017年3月29日邮件,主要内容:《北京某投资公司ERP项目-SXX项目组核心成员名单和技术背景,以及后续推进实施计划》,附件一为SXX项目组核心成员名单,并示列了每个人项目经验和技术背景。附件二为项目实施计划,页签一是蓝图准备阶段,需要配合的关键事项,含:各环境硬件到位计划、第三方系统到位计划、第三方需协助的项目任务、北京某投资公司项目组成员到位计划、项目办公环境准备计划等。页签二是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页签三、四是北京某投资公司人员投入的建议和北京某投资公司各阶段投入的时间预估。
针对思某某公司上述邮件,北京某投资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一、对于工时统计,北京某投资公司无法核实。二、对于会议纪要和沟通意见:1.很多思某某公司要求北京某投资公司确认的内容已经在招投标方案中明确过。即使需要落实细节,北京某投资公司认为思某某公司应该以其业内丰富经验和过往案例给予指引和可供选择的参考方案,而不是提出客户看不懂的问题或者要求客户按思某某公司标准流程改变现有业务模式,以降低开发的工作量。2.北京某投资公司希望思某某公司能先搭平台架构,再搞细节流程。而当时思某某公司的工作就是写邮件、制作PPT和要求开会。在项目进度已经落后的情况下,北京某投资公司认为原因在于思某某公司作为经验丰富的开发方没有积极主动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供委托方选择,而总是要求顾客落实流程。3.思某某公司对于无法实现的需求,推荐北京某投资公司购买思某某公司推荐的第三方软件/第三方解决方案或者放弃需求,或者按思某某公司的标准化流程改变现有业务模式,但对北京某投资公司而言,这不仅意味着要增加额外的费用,也达不到用一个软件开发商作集成开发,以降低系统和软件因不同开发方产生冲突的合作目的,上万人的企业不可能因适应软件需要去调整业务/会计模式,或者再斥巨资购买硬件,或降低中标方案的需求。
经释明,北京某投资公司未提交履行过程中回复思某某公司邮件的证据或其他沟通记录证据。
三、关于思某某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已经解除的相关事实
2017 年 4 月 13 日,北京某投资公司向思某某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书》,告知其未提交任何北京某投资公司签字确认的交付物,违反合同中关键里程碑约定的工作义务,在合同约定已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仍不断要求北京某投资公司在合同约定之外对整体系统应用架构和项目事实范围进行确认,导致项目推进没有进展,故通知思某某公司终止含订购单、附录4等4个附属协议在内的专业服务协议,并要求返还开发服务费。
2017 年 6 月 7 日,北京某投资公司再次向思某某公司发函,提出因思某某公司未依照合同中里程碑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应退还北京某投资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用5933799元;北京某投资公司已向中某某公司支付SXXERP软件许可使用费X元,但因思某某公司未依约履行开发义务,导致该软件既未使用,对北京某投资公司亦无商业价值,要求思某某公司协调中某某公司退还该软件许可费。思某某公司收到函件后回复北京某投资公司,认为,根据前期沟通北京某投资公司已经单方解除了合同,但不能说明思某某公司的软件无法使用或存在质量问题,表示可协助北京某投资公司重新寻找实施方或自建团队帮助其使用思某某公司软件。
审理中,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4月13日发送解除通知并非基于合同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条款,而是认为思某某公司根本违约,依据法定解除权发送解除通知。
四、北京某投资公司向中某某公司支付SXXERP软件许可费的相关事实
2016 年 7 月 28 日,思某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北京某投资公司发送SXX软件产品订单合同模板。
2016 年 8 月 18 日,思某某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公司发送了中某某公司对于部分合同条款修改的意见。
2016 年 8 月 19 日,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某某公司(乙方)签订了《SXX软件产品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中某某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公司销售SXXERP软件产品,软件许可费总金额为X元,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乙方于合同生效后3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思某某公司针对本合同软件产品生成的软件下载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甲方指定代表人,由甲方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下载合同清单规定的SXXERP软件。
同日,中某某公司就北京某投资公司上述订单,向思某某公司进行下单,合同总金额为X元。中某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向思某某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思某某公司亦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北京某投资公司交付了上述中某某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软件下载用户名和密码,并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了《软件许可附录》。
2016 年 10 月 8 日,北京某投资公司向中某某公司支付了SXXERP软件许可使用费X元。
北京某投资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曾将中某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解除其与中某某公司所签软件代理销售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与北京某投资公司所诉本案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12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某投资公司对中某某公司的起诉,同时出具(2018)京0105民初123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法院处理。法院审理中,经释明及询问,截至本案审理终结时,北京某投资公司未就其与中某某公司的合同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审理中,北京某投资公司陈述其对于所购买的SXX软件仅依据思某某公司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了下载,但并未安装和使用。思某某公司则认为无论北京某投资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上述软件,北京某投资公司均无权主张由思某某公司赔偿其软件许可费用。
五、关于思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之间签订《SXX软件许可附录》的相关事实
思某某公司于本案开庭审理结束后,向法院提交其与北京某投资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SXX软件许可附录(供分销商渠道)》(以下简称许可协议)以供参考。许可协议中载明协议受SXX分销渠道软件许可协议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软件使用权附录的约束,上述二文件载于www.SXX.com/company/legal并构成该文件的一部分。协议第12.9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本第12.9条中规定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有效”。
就上述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法院于2023年2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许可协议系独立于本案合同之外的另一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合同无关,故未将该协议作为本案证据提交;与该许可协议相关的纠纷依据协议约定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许可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不及于本案合同;本案合同纠纷不受许可协议的约束,认可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目前均尚未就该许可协议提请仲裁裁决。
六、其他事实
北京某投资公司在终止与思某某公司本案合同的履行后,另行招标选定案外人埃某某(中国)有限公司进行 ERP 系统建设项目。审理中,北京某投资公司提交埃某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陈述埃某某公司告知其无法使用原 ERP 项目中标方的软件执行实施开发工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招投标商务文件、合同及附件、电子邮件、付款凭证、函件、许可协议及附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
二、北京某投资公司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三、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应当予以解除;
四、思某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北京某投资公司合同款及赔偿其主张的软件许可使用费损失。
法院对此分论如下: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
本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最终签订本案合同及附件。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张其关于涉案项目的部分需求已经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体现,思某某公司应当据此履行,而思某某公司则主张中标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本案合同已经替代了招投标文件。
法院认为,对于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应做如下理解:
首先,从招投标文件和本案合同订立过程来看,双方当事人的招投标行为属于本案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阶段过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务活动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一般视为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在法律性质上,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其次,招投标法对于中标后合同订立的规定来看,合同与投标文件在实质性内容上应当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招投标行为订立《SXX高级约定服务协议订购单》及相关附录,上述合同内容对比于招投标文件,除未包括思某某公司ERP软件的许可使用部分外,仅在实施服务履行阶段的划分、实施服务的范围的细化等方面有少量调整,合同内容不存在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区别。而对于ERP软件许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某投资公司亦通过思某某公司的代理商渠道订购了相关软件。故本案合同不存在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处。本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但是,本案合同的订立毕竟来源于招投标项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说明和商务承诺,对于其中标不仅具有招投标法上的法律意义,也是中标后合同签订的必要前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具有招投标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北京某投资公司亦是基于招投标活动决定选择思某某公司的 ERP 软件进行实施。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附件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之意思表示,在认定当事人合同目的、违约行为的主观过错等情节时亦应综合考量。
二、北京某投资公司是否享有本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张思某某公司违反里程碑的约定,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思某某公司对迟延履行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造成迟延履行的原因在于北京某投资公司。故,判断思某某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是否导致北京某投资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认定北京某投资公司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前提。
(一)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尤其是ERP软件二次开发合同的履行特点来看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从广义上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的一般特点,其中较为主要的特点体现为,一方面,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对于合同标的,也即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而言,对软件的功能需求可能并未足够具体到可简单“照章执行”的确定程度上,往往需要软件开发方进一步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充分调研委托方的经营模式、业务流程、开发目的、预期目标等方面内容,以落实到具体明晰的需求清单中;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实施,同样存在广义上技术开发工作所特有的开发风险,尤其是复杂的系统性软件的开发工作,在软件实施中因需要与委托方原有的软硬件系统,以及包括业务模式、财务流程、人事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各项制度相匹配和衔接,在软件实施过程中往往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此类大型的软件系统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前期的需求调研和蓝图定制对于整个开发合同的履行显然具有至关重要的关键意义,在履行过程中,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高度配合、共同推进。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对开发合同上述履行特点的认知,通常情况下,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开发需求的沟通时间不计算在开发周期内。即便没有该项约定,在委托方主张开发方迟延履行时,一般也不宜简单以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为由来认定委托方据此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对于开发方迟延交付开发成果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合同中对于开发周期以及是否存在延期履行即可据此解除合同的约定;二、开发方迟延履行是仅有其自身原因还是委托方亦存在过错;三、是否存在导致开发方不能正常履行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因素、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履行客观障碍;四、开发方的迟延履行行为是否影响委托方合同目的的实现。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合同系“北京某投资公司选择SXX作为企业全新的管理信息平台,围绕三大业态(超市、市场、设计装修)的核心业务,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实施方针,逐步推进SXX产品的实施落地。”仅在针对第一阶段,就约定“在选取的试点范围内,用SXXERP替代北京某投资公司相应的现有系统,并通过与现有的日立系统(全渠道电子商务平台)、设计X系统(在线设计装修服务平台),及PXX系统对接,初步实现超市、市场和装修服务的全渠道业务打通,特别是实现基于楼面可视化的招商管理(基于SXXVE和SXXRM);初步构建北京某投资公司的会员管理中心、服务中心(基于SXXCRM)、全渠道营销中心(基于SXXHybrisMarketing)、大数据订单中心(基于SXXCAR)、大数据商务智能(基于SXXBW和BO);同时,通过SXX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初步实现对金融贷款业务及保理业务的管理。”所涉ERP软件本身就包括VE、RM、CRM、HybrisMarketing、CAR、BW和BO等多个模块和组件,又需要与北京某投资公司原有系统之间实现对接,进行二次开发,属于较为复杂和具有一定难度的软件开发、实施项目。
“ERP”不仅是对一类标准通用软件的常见简称,也是一个企业管理范畴的概念,其中文翻译一般为“企业资源计划”,即建立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思想,通过系统化的计算机软件,全面地集成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所有资源信息进行综合调配,协调企业内外各部门围绕市场导向开展业务,提升企业管理质效和经济效益。ERP软件的实施具有不同于一般软件开发合同履行的特点。在一般软件开发合同订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软件开发的基本功能和主要需求已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故在订立合同时,软件的需求文档、工作说明书的内容往往大体上已经确定,合同订立后,开发方可以依照工作说明书的范围进行开发工作。而ERP软件的实施合同,合同订立前的商务磋商、招标投标行为的最主要意义在企业据此决定ERP软件的选型。在订立合同前,开发方对于委托方企业的具体业务流程无法实际、全面和具体地了解,需要在实施过程初期进行大量的访谈和调研。
ERP 软件二次开发和实施合同的履行,通常来说,关键因素包括人、数据和技术。其中,“人”的因素往往被认为是其中首要最关键的因素。项目参与方尤其是委托方企业,首先应该对项目有清晰的认识并且确保已完成初始评估和先行教育。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参与程度、各部门中层负责人的积极性以及企业全体员工对企业实施ERP的认识和配合程度,是已被公认的ERP软件实施获得成功的必要因素。其次的重要因素是“数据”,要进行ERP软件的二次开发和实施,需要有准确的数据,这就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各个业务流程和环节的具体情况进行调研和数据准备,包括且不限于对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财务制度、人事管理、现有软硬件系统环境等等情况的调研。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亦是ERP软件开发、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第三个关于“技术”的因素,主要取决于是指软件产品的价值和软件企业的服务能力,在项目中起到把控整个开发和服务整体推进节奏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包括软件实施所必须的软硬件环境的匹配。因此,上述三个因素中虽然各有侧重,但均不是完全归属于委托方或开发方一方的义务,需要双方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1.从合同关于里程碑的约定方式来看
正是基于ERP软件实施所具有的复杂性、系统化的特点,当事人在订立此类合同时,往往很少在里程碑中对“业务蓝图绘制”的时间节点进行固定的履行期限约定,而往往采取比较灵活的表述方式,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对委托方企业调研得到的具体情况留出相应调整余地,正如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订购单的附件A第4.1条中的约定,“业务蓝图签署时间点为2016年11月15日……注:假定2016年9月1日项目正式启动,以上时间点会根据实际开始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上线日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商定。”附录4《开发服务协议》第3.2条中亦约定,“本开发服务约定的时间表应基于考虑到SXX在调查变更请求可能性、准备变更请求响应及/或与被许可方协商请求变更的商业和法律问题的期限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里程碑的约定并非是固定不变的日期,而是对此给予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调整变化的灵活性。事实上,北京某投资公司一方虽然自合同开始履行后至2017年3月间多次催促思某某公司加快履行进度,亦并未因思某某公司未于“2016年11月15日”提交业务蓝图即立即提出解除合同,也正是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基于ERP软件实施合同所具有的前述特点达成的共同认知和预期。
2.从合同中关于履行配合义务的约定及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北京某投资公司应承担的配合履行义务通过附件A《SXX高级约定服务SXX项目章程》第5.1条“一般项目假设”和第5.2条“人员及组织条件假设”进行了约定,如北京某投资公司需避免有影响项目范围和项目进度的组织架构变革和业务流程变革,需为项目组提供集中的项目办公室、项目开展必须的软硬件环境需要按时就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包括物料、供应商、合作方等在内的主数据梳理与迁移由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导,推进并保证数据质量,涉及到的外围系统改造需配合整体项目进度,所需开发资源配合由北京某投资公司协调管理,对于可能会影响项目如期按计划完成的因素严格控制,北京某投资公司应确保项目实施团队成员所具备的知识及时间等。
思某某公司主张北京某投资公司未能履行配合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1.没有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外围系统改造进度;2.软硬件环境包括系统部署所需硬件、网络、机房建设、服务器及相关软件等未及时就位;3.项目实施团队成员所具备的知识及时间不足;4.多次出现有影响项目范围和项目进度的组织架构变革和业务流程变革,且拒绝对于新的需求进行确认;5.未及时为项目组提供合适的项目办公环境。从双方当事人电子邮件所载明的沟通情况可知,在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思某某公司多次对北京某投资公司的配合工作提出异议,而北京某投资公司则一直坚持认为对软件开发的需求已经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体现,思某某公司不应过于关注具体细节。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ERP软件实施的通常情况而言,招投标文件中虽然也包括有关于需求的内容,但更主要体现的是招标企业对于ERP软件实施在企业愿景等实施目标和效果等方面的描述,而要在实践中实现ERP软件开发和实施,必然需要将企业愿景和各个业务目标进一步细化,落实到更具体的需求清单中。思某某公司在前期调研阶段中进行大规模访谈,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关键用户就业务的细节和各业务的集成关系进行深入了解和讨论,梳理出现有业务过程中以及涉及到的业务数据,进而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设计各模块的业务蓝图,均属于履行合同的必要性的工作,且需要北京某投资公司各个部门、相关人员的高度配合。
根据思某某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思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就开发的软硬件环境到位、关键用户和高层员工访谈时间、部分具体业务的细化以及财务流程的确认等问题多次、持续地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提出,而北京某投资公司未能予以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故法院认为,北京某投资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系导致软件开发和实施履行迟延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同时,思某某公司作为软件行业专业服务企业,相对于北京某投资公司,其具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和实施服务从业经验,在ERP软件的实施上显然更具有专业优势,理应对所中标的本案项目具有相应了解和对项目复杂性的预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在订立合同时将提交业务蓝图的时间暂估为一个月,而在实际履行中,其前期调研工作及业务蓝图绘制的实际履行时间远远超出其在投标文件和合同里程碑约定中向北京某投资公司展示的预期,其中固然有北京某投资公司一方的原因,但显然也存在思某某公司自身履行能力方面的原因,比如,未在项目实施之初即预判履行风险点,明确提示北京某投资公司并制定应对的解决方案;在北京某投资公司未能准确理解其所提出问题或无法及时予以确认和配合时,至2016年12月才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加强项目指导;项目顾问在实施部分时间存在离场情形等。对合同的履行迟延,思某某公司亦负有相应责任。
(二)从ERP软件实施的本质目的来看
从双方当事人电子邮件中所体现的沟通内容看,导致合同履行迟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思某某公司认为北京某投资公司组织架构发生变革,业务情况也发生变化,使得项目范围和假设有变化,产生新的开发需求,但北京某投资公司对于因上述变化产生的新需求拒绝进行确认;而北京某投资公司则认为,开发应遵循现有的业务模式及为未来的业务提供可操作空间,而不是为了迁就软件去改变现有的财务记账准则。法院认为,上述分歧产生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项目,即ERP软件实施项目的认识不一致,未能达成统一。
如前所述,ERP不仅仅是一套软件,更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表面上看,ERP软件实施的目的是打破企业上下游的信息壁垒,重造供需链信息管理,就更深层次而言,ERP软件实施的价值在于管控企业的业务流程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管理模式,通过制度变革来提高企业效能。在此意义上,ERP软件并不仅仅是一个软件系统,其本质在于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的现代化转型。企业选择ERP软件,其根本目的并不在于仅仅选择使用企业管理软件本身,而在于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在ERP软件的实施案例中,往往会呈现出用户企业原有管理模式、业务流程、规章制度与ERP软件所体现的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规范性的冲突,其本质上是企业传统管理模式与ERP软件所承载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之间的冲突。
此外,企业文化差异也会成为ERP成功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不同文化背景下语言文化、法律政策、市场环境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公司管理模式、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成本控制等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而ERP软件属于标准通用软件,不是通用的万能模板,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不同企业的管理需求和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也会有很大的差别,需要对功能选择进行适时调整。
业务流程的优化重组推进困难、产品和实际需求不符等,是项目难以成功实施的重要原因。这既有引进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理念未同步跟进的原因;也有ERP软件企业未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未结合企业基础管理状况和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ERP实施计划的原因。因此,ERP项目的推进,一方面需要用户企业更新管理理念、优化业务流程、做好组织配合;另一方面也需要ERP软件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做好沟通对接工作,从企业实际管理需求出发,提供专业建议与服务。而在实践中,软件企业往往会建议企业用户变更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变革,由此必然产生软件实施过程中新的开发需求,但企业基于原有业务流程便利性和实施成本的考虑,会认为新增需求加重了企业实施ERP的成本,而且对于新的业务流程是否必定优于原有业务流程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已不可避免产生疑虑。正如本案中,北京某投资公司认为,其进行ERP项目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其管理和经营效率,上万人的企业不可能因为适应软件需要而去改变自身原有的业务和会计模式,或再斥巨资购买硬件,或降低中标方案的需求。
对于上述ERP软件实施中“最佳方案”和“最适合方案”之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不作商业角度的判断和裁量,但法院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ERP软件实施的认识所体现出的企业管理理念上的不一致,致使本案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对于该分歧,双方当事人均本应在订立合同之初即进行充分协商,以减少实际履行中的分歧。对此,北京某投资公司和思某某公司各自均负有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思某某公司未能依照里程碑约定的一个月时间提交业务蓝图有其自身原因,但北京某投资公司本身亦负有责任,造成合同迟延履行的原因不能仅归结于思某某公司一方。故,北京某投资公司主张思某某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不能成立。北京某投资公司不享有本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三、本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应当解除
(一)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北京某投资公司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其于2017年4月13日向思某某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法律效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任意解除权条款,但北京某投资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解除通知并非是基于上述合同约定条款行使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而是主张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思某某公司虽然未在本案中反诉或另诉提出其对北京某投资公司解除通知的异议,但根据其答辩意见,显然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解除的法律后果达成一致意见。因北京某投资公司并非依据约定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其主张的法定解除权亦不能成立,解除通知不生效,故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已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但涉案合同并未于诉讼前解除。
(二)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虽然如前所述北京某投资公司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可以解除,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履行已经陷入僵局。从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沟通情况看,就思某某公司提出的确认需求问题,因双方对ERP软件实施的理解不一致,由此对成本、收益等所作出的商业判断不能统一意见,在此情形下,ERP软件实施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合同履行已经陷入僵局。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虽然均有违约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违约的故意。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业务蓝图绘制阶段,因对思某某公司相关调研工作及对于涉案项目的理解上存在分歧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延期,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主观上的违约故意。
再次,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且事实上已经终止合同履行。自2017年4月1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向思某某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均已停止本案合同的履行。北京某投资公司亦以另行选择案外其他方进行涉案项目的开发和服务。合同已经不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实际意义。
故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形成合同僵局,但均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且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亦已失去实际意义。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案合同可以解除,对北京某投资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违约行为予以判定。
四、思某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北京某投资公司开发费及赔偿软件许可费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纠纷中,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合同关于解除后果的约定;二、合同解除的原因和当事人各自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程度;三、已履行部分所对应的履行成本或合同价款部分;四、已开发成果是否具有可利用价值;五、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
本案中,北京某投资公司和思某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本案合同的解除均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某投资公司相应诉讼请求包括已支付的合同款和软件许可费支出两部分,对此,法院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开发费用部分
首先,虽然合同中有关于如合同发生任何终止,已支付的开发费用不予退还的约定,但本案合同非因北京某投资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而是基于因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迟延并陷入履行僵局而解除,故本案合同解除不属于上述条款约定的适用情形,思某某公司关于其根据合同约定不应返还开发费用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各自责任进行分担。
其次,根据思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在履行阶段向北京某投资公司发送过相应工时统计,北京某投资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到邮件后提出过异议,故法院认为思某某公司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相应工作量投入,作为本案合同解除后果中对于履行成本和当事人直接损失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一方面,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实施费用系固定金额,并非约定按照实际履行中的投入的人天数计算,而根据已履行阶段情况看,思某某公司实际投入人天数也明显已超出合同预定人天数,不应以此直接对应北京某投资公司应当支付的费用;另一方面,思某某公司主张的人员工时费系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实施服务费除以合同约定的人天数平均计算,未考虑软件实施中业务蓝图绘制与具体实施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和人员成本差异,计算方式不合理。
综上,法院认为,思某某公司关于人天数的统计可以作为确定其履行投入成本的参考,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等对此综合考量,对思某某公司已收取的开发费,酌情判决其部分返还。
(二)关于软件许可使用费损失部分
该部分涉及该支出是否属于北京某投资公司因合同解除所受损失,如属于损失,具体金额如何确定,以及北京某投资公司对该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能否支持三个层面。
对于第一个层面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北京某投资公司并非直接与思某某公司直接签订软件许可合同,而是与思某某公司的代理商签订合同并付款,但北京某投资公司该部分支出存在构成其因本案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理由如下:
1、该笔软件许可费用属于北京某投资公司履行本案合同的必要支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基于招投标项目签订系列合同及附件,进行ERP软件的实施,系以思某某公司原有ERP软件为基础,故无论北京某投资公司从何处订购此ERP软件,均属于为履行本案合同的必要准备和为此支出的必要成本。
2、北京某投资公司与中某某公司的合同与本案合同具有高度牵连性。本案合同无论是北京某投资公司出于价格更优考虑自行选择交易相对方,还是基于思某某公司的安排和指示,从合同订立目的、合同磋商过程、软件账号和密码的交付方式,以及合同之外思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又再签署许可协议等情况看,该合同与本案合同紧密相关,具有高度牵连性。
3、软件许可费用相关成本支出和利润获得均在双方当事人可预期范围内。对于本案项目的交易双方,为实施ERP软件,关于ERP软件的许可费用对于北京某投资公司属于实施成本中的重要部分。同样,对于思某某公司而言,其通过涉案项目所获取的收益不仅包括实施费用部分,也包括软件许可业务的盈利,作为商业交易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有或应当有正常预期,未超出当事人可预见范围。
4、ERP软件对当事人的可利用价值。固然,如思某某公司所主张,ERP软件属于标准通用软件,即便不基于本案合同项下的二次开发和实施,其本身就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但是,对于规模越大,实施项目越复杂的企业而言,ERP软件在一般情况下很难直接予以利用。对于北京某投资公司而言,其并非软件开发或经营企业,其自身显然不具备独立实施ERP软件的能力,也没有便利地将软件转许可给其他方的业务途径,而如果另行选择其他软件企业进行实施,不可避免存在交易对象选择范围受限和商业风险不确定性增加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在合同解除后,北京某投资公司再利用思某某公司ERP软件的可行性较低。
对第二、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如上所述北京某投资公司该笔支出可能成为其损失,但并不能简单地将该金额作为确定其已发生损失的当然依据。该损失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未确定,且无法在本案审理中确定,故对北京某投资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一,该费用的发生系基于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无论北京某投资公司认为其合同相对方是中某某公司还是通过中某某公司与思某某公司成立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该合同均属于独立于本案的另一合同法律关系。中某某公司亦非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而是另一独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目前软件许可合同并未发生效力变化,未解除或予以撤销,无法在本案中直接予以予以处理。基于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相关ERP软件已经交付给北京某投资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依据许可合同取得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支出费用,其欲主张许可费用的返还问题,应当首先在该合同项下提出主张。但北京某投资公司经法院多次释明,至本案审理终结时尚未就该合同提出主张,导致对于其依据该合同支付的费用能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金额在本案中审理中仍处于未确定状态。即,北京某投资公司是否必然发生该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尚不确定。
其二,基于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思某某公司另行签订的许可协议及附录,其中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被许可使用的ERP软件已交付至北京某投资公司。经法院询问,北京某投资公司和思某某公司一致认为软件许可协议独立于本案合同,如有争议应申请仲裁裁决。即便认为本案中处理的系本案合同解除后的当事人损失承担的问题,但亦不可避免涉及到软件许可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和处理,故在当事人之间就此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在本案中对软件许可协议项下的费用问题进行单独处理。
此外还考虑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系双务合同,在处理合同解除的后果以及当事人违约责任承担时,亦需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考虑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处理方式。从程序权利角度,北京某投资公司固然有权提出其主张,其合同相对方无论是中某某公司还是思某某公司,亦有权提出主张,一并处理的方式显然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对于本案合同解除的后果,应综合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和当事人各自违约责任,将思某某公司在涉案软件开发、实施中的成本,对涉案项目包括实施和许可两部分在内的预期可得利益,北京某投资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和软件许可费用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对于北京某投资公司要求返还已付开发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其关于赔偿软件许可费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尚未确定,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某投资公司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思某某公司签订的《SXX高级约定服务协议订购单编号1》及其附录1《SXX高级约定服务协议》、附录2《补充SXX高级约定服务》、附录4《开发服务协议》自2019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思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某投资公司
开发费 3560279.4 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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