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友付费
让你出借银行卡走流水
你是否心动
当心
你涉嫌“两卡”违法犯罪!
……
2024年6月,在云南保山工作生活的甫某微信联系狱友田某找高薪工作,知道田某没有住所,便两人合租。7月,甫某见田某不怎么做事,隔三差五有钱入账,便主动询问田某,田某称出借个人银行卡可以有收益。甫某看到自己付完房租后钱包所剩无几,便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借给了田某。一天后,田某将银行卡、手机卡和一千元收益给了甫某后离开。甫某前去消费时,发现借给田某的银行卡被冻结了。甫某马上去银行咨询,银行告知甫某7月中旬有一笔5千元进账,建议甫某去公安机关处理。
10月中旬,叠彩公安联系甫某到桂林配合调查。经审讯,甫某对其出借银行卡给诈骗人员使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甫某被叠彩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田某在逃中。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诈链条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出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1、呼吁大家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不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不要注册虚假公司,不出售对公账户。切莫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2、主动学习反诈知识。下载并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注册地请填写“广西-桂林-叠彩”,进一步学习安全防范知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3、若发现有人买卖“两卡”,请立即拨打110报警。对于涉嫌买卖“两卡”人员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若不幸被骗,立即拨打96110或到就近派出所报案,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早报警,止损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