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文摘   2024-11-01 17:43   河南  

为有效解决区域内医疗机构不必要重复医学检查检验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河南省卫健委、河南省医保局等多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关于“15+6”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推进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河南省“解决重复医学检查检验、加重群众负担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周口市妇幼保健院持续推动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什么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医疗服务中,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对检验和检查结果的相互认可。这一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医疗效率,减少患者重复检查的次数,从而降低医疗成本和时间消耗。





互认范围

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互认规则

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规则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有哪些?







检查检验结果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文 稿:宣传科
编 辑:宣传科
审核、校对:张颖育/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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