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供热2024—2025年度采暖期暖费优惠、恢复用热及停暖事宜的公告
对未拖欠历年暖费且提前一次性缴清本采暖期暖费的热用户,给予适度优惠,现将交费优惠等事宜告知如下:
一、供热时限。2024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5日。
二、暖费价格。(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居民住宅:3.65元/㎡·月;
办公、营业:5.70元/㎡·月。
三、暖费缴纳优惠办法
本采暖期暖费缴纳优惠时间,自202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1)居民住宅用房:凡在202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一次性交清的,统一优惠0.15元/㎡,按3.50元/㎡·月计收,此后不再优惠。
(2)营业用房、私营企业所属用热用房:凡在202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一次性交清的,统一优惠0.15元/㎡,按5.55元/㎡·月计收,此后不再优惠。
(3)行政事业办公、国有企业所属用热用房:按照5.70元/㎡·月计收,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暖费收缴注意事项
(1)历年欠费热用户,一次性缴清所有欠费(含违约金)后,可享受本采暖期的优惠政策。分期交费的热用户,不享受优惠政策,4月5日停暖后仍未缴清的将产生违约金。
(2)新建住宅前两年保修期内须一次性交清当年暖费;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房屋交易或房主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后同步交费。
(4)租住房屋暖费由产权人负责缴纳,承租公租房的暖费由承租人(合同签订人)缴纳。
五、缴费方式及咨询电话
方式一:微信公众号交费操作流程;
方式二:到供热公司收费大厅窗口交费。
咨询电话:0954—7014599(节假日正常上班)。
一、受理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范围。往年已办理停暖业务,本年度需恢复供热的热用户,可到供热公司收费大厅办理恢复用热业务。
三、特别提醒。往年已办理停暖业务,今年仍不用暖的,需要重新报停,否则视为正常用热,将全额计收采暖费。
一、办理时段。2024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办理时段过后不再受理报停业务。未欠费用户需停暖但未在公告期内申请办理的,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二、停暖时限。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4月5日整个采暖期。
三、提供资料。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填写“申请表”,签订“停暖协议”。
四、收取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报停用暖热用户应一次性缴纳本采暖季采暖费总额的30%。在停暖期限内擅自盗热的,须缴纳整个供热期的全额采暖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以下情形不能办理停暖:
(1)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期2年);
(2)供热系统不具备室外分户控制条件的;
(3)停暖后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4)停暖后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5)历年暖费欠费未缴清的;
(6)在本告知书发布受理期满后(即9月30日),申请停暖的;
(7)承租公租房的。
六、报停范围。房屋建成2年保修期满,2024—2025年度供暖季计划不用暖且符合报停条件的热用户,均可申请办理停止供暖手续;房屋报停须以整套为单元申请,局部申请停暖不受理。
七、特别提醒。①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合同。停热用户应当按照采暖费总额的30%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予以补齐。②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
特此告知。
链接:
微信公众号交费操作流程
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热用户网上缴费,缴费后保存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