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事关你的电动车充电!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
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4】198号)文件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明码标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该降低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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