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违法用地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旅行   2024-10-24 20:40   云南  

勐海县违法用地有奖举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鼓励全社会参与违法用地问题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勐海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包括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勐海镇、打洛镇、勐遮镇、勐混镇、勐满镇、勐阿镇、西定乡、勐往乡、勐宋乡、格朗和乡、布朗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接受举报单位)举报违法用地行为。

举报奖励对象为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应予奖励的违法用地线索的首个举报人。反映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举报途径包括:举报热线(附后)、电子邮箱(附后)、信件、来访举报等。

第三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准确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提供能够反映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影像等证据或线索材料。有奖举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举报”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奖举报违法用地行为,为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且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包括: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为;

(三)违规备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设施农用地,或未经审批备案违法占地建设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项目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备案用途改建、扩建设施农用地设施,或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其他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土地管理和执法监督范围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登记受理的,或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违法用地事实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未继续实施违法施工建设的;

(五)举报线索已经巡查发现的,或正在查处或已经查处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的,或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接受举报单位负责对举报信息、线索开展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和奖励情况将在登记举报信息后的30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奖金额度将根据每起举报涉及违法行为的面积大小,最低3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对违法占用一般耕地未达到10亩、永久基本农田未达到5亩、或其他地类的,给予登记的首个举报人300元/条的奖励;对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及以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及以上的,给予500元/条的奖励,并在500元/条奖励基础上,按一般耕地每增加10亩、永久基本农田每增加5亩为一档,每档增加100元奖励金额,直至增加到800元;对多人多次举报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等。对故意透露举报人信息,或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监督举报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ND  ——


监制:杨杰、陈云飞

责编/审核:江梅

编辑:李明萱

来源: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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