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长达七八年
楼上业主拒不配合入户排查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业主限期内配合物业公司入户排查漏水原因。
2022年10月,王女士出资购买了某小区702室房屋一套。原房主大幅度降价出售,主要原因是702室房顶长期渗漏,但802室的李女士拒不配合入户排查,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多次出面协调都没有奏效。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临时采取了接管引流措施,漏水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王女士入住后不久,发现漏水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渗漏到楼下602室房顶。物业公司再次对漏水情况进行了检查,902室、1002室的排水管周边都没有渗漏情况,推定水管漏点就位于802室。
物业公司多次通过上门、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与李女士沟通,但李女士都没有配合。之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物业公司进行漏水排查或者自行聘请专业单位进行漏水排查、维修。
李女士辩称,802室房屋无人居住,物业公司只是推测漏水点在802室,但并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证明“漏水就是我们家造成的”。
“作为所有权人,我的房子我说了算。”李女士认为802室并没有漏水情况,自己也没有配合入户排查的义务。李女士还表示,她并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查明案涉楼宇的漏水原因,楼宇单元内全体业主都要积极配合。这是共同居住利益的要求,是邻里之间应尽的义务,也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李女士为802室业主,应当与该楼宇单元内其他业主友善相处,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疏通管道的职责,对案涉楼宇单元内漏水负有排查和检修的义务,李女士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查找漏水原因。
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配合物业公司开门入户排查漏水原因。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李女士未履行生效判决。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入户排查,漏水因李女士家主管道破损造成。现已修复。
房屋漏水是困扰人们生产、生活的常见问题。查明漏水原因是开展维修的前提,在涉及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时,就需要专有部分业主的支持和配合。
业主的支持与配合,不仅是邻里和谐相处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业主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所有权范围内可以充分满足或实现个人利益。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恣意”,要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不得背离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女士拒不配合入户排查水管漏点,楼下房屋长年漏水,不仅造成楼下房屋价值贬损,还严重损害了邻居的居住利益。作为上下居住的邻居,李女士理应配合入户排查,协助查明漏水原因,及时修复渗漏点。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的社会关系中,邻里关系具有特殊意义。比邻而居、共享空间,邻居之间的相处模式直接塑造了生活的小环境,影响着社区乃至城市的大环境。邻居之间相助、相依,遇到大事小事,靠前站、搭把手,社区这方小天地将更富温暖底色,基层社会治理也将更加和谐。
信息来源:房山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信息来源: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齐子龙 王晓菊
审核:武宏 武霞 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