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文摘   2024-11-06 20:05   山东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90号 

福州JYL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XXXXXX):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XXXX)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福州隆邦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月开具的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服装*男防寒服、*服装*男夹克等(金额合计3392061.92元,税额合计542729.88元,价税合计3934791.8元)。 

  上述发票均用于出口退税,共计出口退税542729.88元,其中2018年8月属期退税118993.66元,2018年10月属期退税113016.21元,2018年11月属期退税310720.0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福州隆邦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2018年已退出口退税款542729.88元,属期分别为:2018年8月118993.66元、2018年10月113016.21元、2018年11月310720.01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2018年增值税475829.07元。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美元)

当月1日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元)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18年5月

119820.00

6.3670

762893.94

105226.75

7365.87

3156.80

2104.54

2018年6月

109249.00

6.4078

700045.74

96558.03

6759.06

2896.74

1931.16

2018年7月

300319.10

6.6157

1986821.07

274044.29

19183.10

8221.33

5480.89

合计

529388.10


3449760.75

475829.07

33308.03

14274.87

951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视同内销货物应补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3308.0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视同内销货物应补2018年教育费附加14274.87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视同内销货物应补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9516.5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该案件为发票协查案件,立案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检查所属年度为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述应补视同内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滞纳金均已超5年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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