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90号
福州JYL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XXXXXX):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XXXX)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福州隆邦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9月开具的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服装*男防寒服、*服装*男夹克等(金额合计3392061.92元,税额合计542729.88元,价税合计3934791.8元)。
上述发票均用于出口退税,共计出口退税542729.88元,其中2018年8月属期退税118993.66元,2018年10月属期退税113016.21元,2018年11月属期退税310720.0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福州隆邦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2018年已退出口退税款542729.88元,属期分别为:2018年8月118993.66元、2018年10月113016.21元、2018年11月310720.01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3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2018年增值税475829.07元。
出口月份 | 美元离岸价(美元) | 当月1日汇率 | 视同内销收入(元) | 增值税(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 教育费附加(元) | 地方教育附加(元) |
2018年5月 | 119820.00 | 6.3670 | 762893.94 | 105226.75 | 7365.87 | 3156.80 | 2104.54 |
2018年6月 | 109249.00 | 6.4078 | 700045.74 | 96558.03 | 6759.06 | 2896.74 | 1931.16 |
2018年7月 | 300319.10 | 6.6157 | 1986821.07 | 274044.29 | 19183.10 | 8221.33 | 5480.89 |
合计 | 529388.10 | 3449760.75 | 475829.07 | 33308.03 | 14274.87 | 9516.5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视同内销货物应补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3308.0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视同内销货物应补2018年教育费附加14274.87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视同内销货物应补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9516.5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该案件为发票协查案件,立案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检查所属年度为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述应补视同内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滞纳金均已超5年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出口退税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
2024年10月第18版,398元/本。
加老王微信购买:qdlaoshiren2、qdlaoshiren1、qdlaoshiren;网上唯一店铺淘宝:进出口财税通。谨防上当受骗(注意:有人买的出口退税365问被骗了!)
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手册《出口退税365问+》,选取广大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及老王在为各进出口财务人员解答问题时经常被问到的实务问题进行解答,受到广大税务系统和出口企业财务人员的好评。本次第18版(2024年10月)依照最新政策及金税四期背景,共580个疑难问题解答,总有你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但却解决不了或疑惑重重的,那么就请看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一书在手退税无忧!企业、税局退税的好帮手!最快捷的出口退税学习手段!580个问题目录链接:出口退税365问+(2024年10月第18版)来了!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操作视频课件: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和出口退税视频课件一年期会员2999元、五年期会员4799元、永久会员课件26999元。会员期间免费更新课件及享受咨询指导答疑服务、享受会员直播课;并赠送老王原创的价值398元的出口退税疑难问题解答《出口退税365问》。2999元课件是一年会员待遇,一年内享受课件更新和直播课,一年后自行选择续费600元/年并享受会员待遇;永久会员永久不再续费,永久享受会员待遇并享受直播课视频及终身会员专题课程。原已购买出口退税365问的,再购买课件时购书费用可以从课件中抵减。
课件大纲:出口退税/进出口会计实务会员视频课程
学员反馈:进出口会计实务课程学员反馈
课程涵盖:
外汇政策及应用服务平台操作讲解
电子口岸操作讲解、无纸化通关操作
贸易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成交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结算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离岸公司讲解及实务合规操作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列讲解
进出口业务会计实务讲解
进出口贸易风险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精讲
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讲解(离线版、在线版、单一窗口版)
进出口企业资质办理
跨境人民币操作讲解
跨境电商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区域讲解
进出口疑难点讲解
新版报关单讲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模式讲解
每月享受专属会员直播课
扫码加老王个人微信:qdlaoshiren2
扫码加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