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关于暂停办理有关
社会保险费业务的通告
津人社办发〔2024〕4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社会保险经办及征收服务,确保人力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障等相关信息系统优化运维顺利实施,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将对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维护。届时,将暂停办理部分人力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障等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特殊缴费核定、职工退费、转移接续、信息变更、证明查询、工伤及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业务自2024年12月30日16时30分起暂停办理。
(二)
12月份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退休增减变动业务自2024年12月27日17时起暂停办理。
上述业务自2025年1月3日0时起恢复办理。
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特殊缴费核定、职工退费申请、个人账户清算、跨省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自2024年12月30日16时30分起暂停线上、线下办理,自2025年1月3日0时起恢复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缴费、退费业务自2024年12月30日16时30分起暂停办理,自2025年1月3日0时起恢复办理。暂停办理前已开具未缴费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恢复办理后需重新开具。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退费业务不受影响。
(一)
2024年12月应发放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定期待遇全部按时发放。停办业务期间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二)
停办业务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的,实行垫付报销,系统恢复后仍住院治疗的,可补办住院资格确认手续,费用联网结算。
(三)
停办业务期间,就业见习、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开班报告、补贴申请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业务,线下正常受理申报材料,2025年1月3日起进行信息补录、校验等工作。
(四)
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备案。
(五)
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到各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到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正常办理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六)
系统切换期间,原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在线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及查询进度等业务,当事人可到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正常办理。
特此通告。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医保局
2024年12月20日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