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
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涉及我市13家市场主体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384的自消毒餐具(大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王卫星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1日向诸暨市王卫星小吃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9238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364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稻嘉谷食品厂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5日向诸暨市稻嘉谷食品厂直接送达了编号SPH20240109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505的香葱味麻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秦沐佳水果店经营的香葱味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6日向诸暨市秦沐佳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20240111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葱味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8219的樱花虾干(水产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城北王伟燕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樱花虾干(水产干制品),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8日向诸暨市城北王伟燕食品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37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花虾干(水产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8117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韩忠言蔬菜商店经营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1日向诸暨市韩忠言蔬菜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35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8100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署新水果店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1日向诸暨市署新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34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624的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诸北店经营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3日向浙江宜佳向阳超市有限公司诸暨诸北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40168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桂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958的橙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喜果水果店经营的橙子,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0日向诸暨市喜果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0368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九、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873的黄鳝(活体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梁魏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鳝(活体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0日向诸暨市梁魏水产品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0342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鳝(活体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4元;2、罚款3000元。
十、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8646的樱虾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章林垚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樱虾干,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2日向诸暨市章林垚食品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44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虾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600300538825ZX的酸萝卜(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崔岭食品店经营的酸萝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6日向诸暨市崔岭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C20240015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萝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4968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润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1月28日向绍兴润家超市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40187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5420的橙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城东乡果源水果店经营的橙子,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4日向诸暨市城东乡果源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11194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end——来源:诸暨市政府门户网
编辑:淮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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