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位老师
因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条
“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
的视频而走红
“小蜜蜂”是一种便携式扩音器,很多老师上课时怕学生听不清楚,会在课堂上佩戴。
图片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IP地址为甘肃、网名为小邓同学(小蜜蜂老师)的邓老师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个视频:一位学生因上课爱说话而被戴上老师的“小蜜蜂”扩音器。
视频显示,平日里三个最喜欢上课说话的小朋友,戴上“小蜜蜂”以后,瞬间变得拘谨起来,偷笑不敢说话。
还有一位戴着“小蜜蜂”的小朋友,端正坐好,异常乖巧。
视频一经发出,许多老师称找到了奇招,并纷纷效仿起来,给班里爱说话的小朋友戴上“小蜜蜂”,并表示这种方法很有效。
不料,11月17日,小邓老师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声称自己已经迫于压力选择离职。
“在发布那条视频的时候我没有任何恶意,只是单纯地想分享一下治理课堂秩序的好方法,该学生家长也在我的视频底下点赞评论,并认可了我的方法。”
“但是由于视频的播放量越来越高,学生家长害怕对孩子产生影响,于是我第一时间下架了视频,并对学生和家长表达了歉意。第二天孩子来学校以后,我也是在积极观察着孩子的状态,好在孩子上课很积极,课间和朋友们相处也算融洽。”
“由于我的视频已经被多次转发,家长联系到我,希望我发布一条视频去制止这种行为,但是没想到发布视频后引起很多质疑,最终我也接到了投诉。迫于各方压力,我最终选择了离职。”
据北京青年报,11月19日下午,因“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走红的女老师再次道歉,她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给孩子和家长带来了伤害,也给校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该老师还表示,虽然自己已经离职,但对教育行业充满热情,希望以后有机会可以再次加入教师行列。
在老师还没有宣称自己离职前,网上就已经引发热议,离职的消息发布后,网友更是议论纷纷。
一部分网友认为,“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不打不骂,就起到了管教效果,堪称“教育小妙招”,老师管理学生没有错,不应该让愿意做事的人离开。
这部分人担心的是,这种“管教学生的老师动辄被处罚”的现象长此以往,“躺平”老师自然越来越多,那么最终受损的必然是学生。
不少人表示,老师把视频发到网上并不妥——这无异于“公开处刑”,不仅会伤害学生自尊心,也涉嫌侵害学生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部分网友还认为,在这位老师发布视频后,很多老师纷纷效仿,并晒出自己给班上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这种网络传播引发的跟风效应,无疑会引发更多不良后果,使更多学生的权益受到影响。
评论认为,也正是考虑学生利益,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教师直播以及“课堂拍段子、学生当群演”的行为容忍度较其他行业更低。
还有人担心这是一起
“秦朗丢作业事件”
也有媒体指出,小邓老师在第一条视频的IP地址显示为甘肃,11月17日,邓老师发布视频称自己被投诉,已迫于压力选择离职,据上游新闻报道,邓老师离职视频截图中出现的学校疑似是位于山东省滕州市的小学,该校工作人员则回应:“这个跟我们没关系,(辞职老师)不是我们学校的。”
有人认为,这位老师发布的管教学生视频,是摆拍还是真实事件,此人究竟是不是老师,也尚无定论。如果是炒作,那就是又一个“秦朗丢作业事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陈强律师向媒体表示:
教师拍摄学生佩戴“小蜜蜂”视频并公开发布的行为虽然可能并无主观恶意,但因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若未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其行为涉嫌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学生接受教育教学的活动不具有私人生活的特征,也不具有私密性,所以我认为类似情况不涉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此外,如果教师公开的视频中还包含有相关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年级等个人信息,还涉嫌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教师通过短视频记录教学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是否合适?在陈强律师看来:
第一,通过短视频等方式记录教育教学活动和与学生互动体现了年轻教师活泼的特质,但教师们也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即便是出于分享优秀教育教学方法的目的需要未成年人出镜参与的,也应提前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不能随意暴露未成年人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
第二,如果教师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视频摆拍的,其行为既可能向未成年人传达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违背其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要求,教育部门、学校可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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