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双实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NO:(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612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4年7月1日,当事人从伊宁市九鼎市场一摊位处以价格6元/公斤购进豇豆7公斤,并以8元/公斤价格销售,至2024年7月2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56元,获利14元。2024年7月2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NO:(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612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因未履行进货查验工作,无法提供该批次豇豆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拾肆元整),二、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主要可能该食用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把控不严使用过量的农药。今后需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20日,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双实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来 源: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李莉 总编辑:朱晓芬 审 核:朱晓芬
来 源: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李莉 总编辑:朱晓芬 审 核:朱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