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一女子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服从监管 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

政务   2024-10-19 12:37   甘肃  
近日,陇南市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陇南市徽县公安局密切配合,将一缓刑期内拒不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从广东省东莞市带回,依法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3月6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后在徽县某基层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
在入矫后某月,徽县某基层司法所通知郭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本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司法所报到,并将定位手机关机失去联系,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力量多方查找,徽县公安局协查和“甘肃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中定位,该矫正对象已擅自离开矫正地,流窜至湖南、广东等地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于情于法于理多次做思想工作,并联系其家人、朋友等多方劝告,以促使其认识问题的严重性,能早日返回继续接受社区矫正,但该矫正对象思想抗拒,均无效果。
陇南市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辖区司法所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就郭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及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甘肃省社区矫正法工作细则》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经征求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同时提请对其予以逮捕。
2024年9月14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郭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郭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2024年10月15日,陇南市徽县公安局远赴广东省东莞市,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民警经过三天两夜蹲守,在一出租屋内将罪犯郭某某成功抓获。
2024年10月16日,陇南市徽县公安局将罪犯郭某某安全带回。在公安专班抓捕期间,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电子定位轨迹,为其成功抓捕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4年10月17日,陇南市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受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委托,向罪犯郭某某送达了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
同时向徽县看守所移送了罪犯郭某某的相关法律文书,确保该犯顺利投监。
目前,郭某某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下一步将投送至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

【以案说法】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的亵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工作,是人文制度的彰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虽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要求被收监服刑。但并非如部分人理解的变相释放。
缓刑是给罪犯一个悔罪改造、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有违抗或违反,“分分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更有甚者,会加重执行。
本案中,郭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跨省市外出活动,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但郭某某我行我素,不断挑战法律权威。人生本来已经获得了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但郭某某不知悔改,错把缓刑当无刑。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示警醒】


缓刑≠无刑。社区矫正虽然没有“高墙电网”的束缚,但也有一道无形的“高压线”。
全市社区矫正对象要以此案为警醒,引以为戒,端正身份意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重新犯罪!珍惜缓刑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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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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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建明

监审:李    鹏

责编:李    明

编辑: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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