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社保补缴,有哪些政策支持?
文摘
2024-12-17 12:02
北京
你好,我是1982年10月当兵,86年退伍,农村籍义务兵,在到当地供销社工作直至退休。对照政策我补缴当兵38个月以后的医保费用,当兵期间的38个月,目前我已退休,个人补缴费用也到位,而且退休后又多缴了两个月,想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想问一下有哪些政策支持补缴?您好!战友,您是1982年入伍,1986年退伍,农村籍义务兵,故不符合享受保险接续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19〕38号)规定: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申请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超出截止日期,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4.个人养老、医疗保险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5.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6.《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在原安置单位、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领取)。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一)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审查申请材料并将认定后的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核定应补缴月数、金额,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二)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将认定后的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核定应补缴月数、金额,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三)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或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市直安置的在就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由安置地市或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退役士兵可以委托他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代办补缴保险手续,行动不便的,可联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上门服务。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的相关单位和退役士兵本人,自收到市或区县工作专班缴费通知后,请于3个月内完成缴费。☞点击此处,加战友群!谢谢各位战友的阅读,请您持续关注本公众号,您将收到最新优抚和补贴资讯。也欢迎您将本文转发给战友或者转到朋友圈,让更多战友兄弟了解最新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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