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香料香精行业总体保持增长,但发展速度加快,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扩大,差距较大。2020年我国香料香精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000亿元,其中食品用香料香精产量及销售额超过香料香精行业总体信用水平。截至2020年底,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企业有近1为保证食品用香料香精安全,在我国主要是由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主的标准体系两部分内容,构成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的制度体系。研究针对食品用香料分包装难以获得生产许可、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针对产品发证、食品用合成香料不允许复检、允许使用食品用香料数量较少、新品种审批速度较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置等问题,提出针对行业和产品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管理、进一步简化新品种审批程序并建立完善安全评估体系、允许采用和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其他标准、加强科普宣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等建议与对策。希望为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更快速发展,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香料;香精;食品添加剂;管理;对策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类,对食品的香味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1-2]。食品用香料是指添加到食品中以产生香味、改变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3]。食品用香精则是由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质、天然食用香味复合物、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即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4]。
自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下游加香产品行业,特别是食品行业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也取得快速、稳定的发展。据估算,我国香料香精行业全球领先,占全球香料香精行业总量的20%,既是全球香料香精供应国也是香料香精的主要消费国。然而与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的汽车制造业相比,我国香料香精行业在发展质量方面仍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近年来我国行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我国对食品香料精炼行业的管理包括企业许可、香料新品种的审批等。由于管理的针对性、管理的动态方面问题,也给行业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本研究总结和分析了我国食品香料精炼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
1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发展现状
今年以来,我国香料香精行业总体保持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为408亿元,同比增长2.5%。2016年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3.76%。据估计,食品用香料香精产量及销售额超过香料香精行业总量。
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精制企业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分布不均衡、相对集中;规模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截至2020年底,我国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香料香精精制企业共971家,主要集中在山东、东南沿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中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上海5省区企业数占近60%,食品用香料香精精制企业在各省区分布情况见图1。
图1 2020年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在各省区市分布情况图1 2020年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分省区市
分布情况
按照企业产品的分类来看,生产食品香精的企业最多,超过700家;生产食品用合成香料的企业次,生产食品用天然香料企业(含天然香料又生产合成香料的企业)最少。生产企业按照天然、合成香料和香精分类的大致比例见图2。
图2 2020年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分类的占比情况图2
2020年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按产品类别分类的占比情况
2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在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被纳入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主要通过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实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审批后,以及生产经营、标签标识等方面的管理。同时,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体系,作为食品用香料香精质量管理的关键技术支撑。
2.1 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针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的权威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施审批管理,生产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识、生产经营等均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
2。1 . 1生产许可制度
我国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采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相应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
通常,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包括材料和现场核查。材料核查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一致性为主要内容,核查内容包括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内容。
2。1 . 2新品种养殖管理制度
我国对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实施审批管理。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产品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使用范围、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安全性评估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因此,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只有获得许可后,才可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
需要注意的是,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交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及作用机理、在添加的食品的同时提供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而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可免于提交在添加的食品的同时提供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其中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允许使用的,以及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该项目建设同样适用于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2。1 . 3上市后监管制度
在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通过现场检查、样检等措施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境内外销售的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状况,如记录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次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应依法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将给予相应的赔偿。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食品香料精炼经营企业。除了这些管理要求外,还有一些并非针对食品香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但与食品香料精炼密切相关的管理要求,例如:危险化学品管理、环保臭气排放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
2.2 标准体系
截至2021年9月,我国共制定了1366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规范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4大类[5]。其中,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200多项,涉及通用标准和单个产品标准两类。涉及食品用香料香精关键标准有如下6个方面。
2。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是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最为普遍的标准,涉及香料香精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用香料、香料使用的原则,不得添加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名单等。
其中,使用原则主要明确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目的、方法和范围,要求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强调用于配制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品种凡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且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等。
该标准名单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包括发酵乳、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原粮、大米、小麦粉、鲜蛋等共28种,以满足无加香的需要。还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和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截至2020年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共有1 890种,天然香料387种,合成香料1 503种。
2。2。2各食品用香料产品标准
标准内容一般主要包括对原料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化学名称、结构式或分子式、分子质量等基本信息要求,灵活的要求(例如:色泽、状态、气味),理化指标要求(例如:溶解性、纯度、酸值、折光指数、比重)等。截至2021年11月,单个食品用香料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公告)共计274个,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酸香茅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丁酸香叶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酸丁酯》等。
2。2。3食品用香料用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用则》(GB 29938)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允许使用,但尚未建立单个标准的食品用香料,符号大部分食品用香料的通用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对食品用天然香料提取溶剂、重金属和砷含量、部分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含量等并没有提出要求,并没有列出食品用天然香料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与海产品来源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以及部分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含量要求;同时,对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做出了规定。
请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与单一食品用香料产品标准是互补的,即有单一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单独标准的规定,无单一标准应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的规定。
2。2。4食品用香精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0616)对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原料、风味、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例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食品用香精辅料也符合本标准附录A(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等。
另外,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允许使用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要求相一致。
2。2。5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标识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对食品用香料精的名称标识以及成分或配料表的标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名称标识方面,要求食品用香料需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食品用香料应使用与所标识产品的香气、香味、加工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误解或印象,应明确标识“食品香精”字样等规定。在食品香精的成分或配料表方面,规定食品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应以“食品香精”字样标识,不必标识具体名称;在食品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食品香精辅料的“食品香精辅料”字样标识等要求。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0616)也对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做出了规定,强调食品用香精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进行标识,凡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产品不测密度和折光指数(因为无法测定),其产品标签的配料清单中应标注“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因为与香精中砷含量的检测有关)。
2。2。6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7)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精),在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原料和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包装标识、检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2。7其他相关标准
一些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性标准和方法标准,但这些标准也是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有2项重要的基础标准,分别为《香料香精术语》(GB/T 21171)和《精油命名原则》(GB/T 14455.1)。方法标准主要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共有26个,包括《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GB/T 11538)、《香料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GB/T 11539)和《香料香气评定法》(GB/T 14455.2)等。
3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997年,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法典,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用香料虽然在食品添加剂中具有独特的特性和使用方面,但是产品自身特性和使用方面却与其他添加剂有着显著的不同特点[6]。一是品种众多,同系物多。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近2 000种,主要是烯、醛、酚、醚、酯、杂环等物质。而香精调味剂填充配方型产品,根据加香食品的口味需求配而成,数量难以计算。二是量很低,但效果显著。香料在各类加香食品中量极低,大部分为百万分之一(ppm),甚至十亿分之一(ppb),但对于食品风味却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三是大多数香料上述各类食品和食品中。四是过多添加的必要性,即自身限量。香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按照工艺要求定量添加,过多的添加,不足以达到所需的效果,反而不符合风味口感等造成不良的影响。
正是由于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具有这些特点,部分在制定法规和管理要求时,虽然将食品用香料香精纳入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但一般会采取单独立法或者在添加剂的法规中制定针对香料香精的特别条款和内容。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针对食品添加剂建立通用法典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supplements,GSFA) [7],但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在其中,而是单独制定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和食品用香精的应用指南(CAC/GL 66—2008) [8];欧盟建立食品添加剂监管法规[Regulation (EC) No.1333/2008] [9],同时对食品用香精设立单独法规[Regulation (EC) No.1334/2008] [10]。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有关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立法和管理由美国食用香料与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lavor and Extrac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FEMA)负责。
而我国对食品香料香精的管理主要是将其纳入食品添加剂管理框架,除了在部分标准和新品种审批资料要求方面有一些特殊规定,从而充分考虑食品香料香精市场,因此出现管理要求和规定与产品特性、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其中主要有5个问题。
3.1 食品用香料分包装难以获得生产许可
食品用香料的用量小,不少品种的全球用量只有几十公斤,甚至几公斤。无论从产品本身还是下游企业应用需求,还是从运输、贮存和避免造成浪费等方面综合考虑,在香料精炼厂中,香料分包装都具有必要性。香料精炼厂或由专门企业进行香料分包装是国内外行业普遍采取的方式。根据我国《食用香料精炼产品许可实施细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细则》实施,通用办法是,根据企业要求,对香料分包装的针对性要求实施,导致分包装企业难以获得许可。
3.2 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针对产品发证
食品用香料品种众多,对生产企业来说,每个香料产品的产量小、批次少、生产周期短,依靠香料品种优势。 食品用香料生产企业几十种甚至上百种香料是常见情况。 一方面,我公司生产许可证上要载明所有产品,增加产品需要不断进行生产许可,另一方面,我公司和行政资源的负担,这种要求对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并无改进。
3.3 食品用合成香料不允许复检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中,合成香料数量占近80%。 合成香料是单一化合物,绝大部分具有纯度高、较为稳定等特点,这些化合物由于长期存放而导致出现氧化、分解等情况,往往采用简单的提纯方法,如水洗、蒸馏、重结晶等,就又可以得到符合使用要求的香料。 因此,合成香料的保质期主要是针对香气、香味的稳定,化合物本身的稳定性而制定的,与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而易发生变质、霉变、腐坏等涉及安全性问题有本质区别。 目前规定食品用香料只要超过保质期不得使用,本身就是浪费,增加企业成本;而且化学品的废弃处理不是简单地丢弃,而是需要专业操作,进一步消耗能源,增加对环境的压力。 这正是国家对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双碳”工作的总体实施和目标。
3.4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数量较少,新品种施用速度较慢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数量和新品种开发的速度,规定了行业的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相对于欧、美、日等发达的摩天大楼,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数量差距较大,且批准速度也远远落后,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使用我国的食品用香料。 目前我国批准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1 890种(包括天然和合成香料),而欧盟认可的2 500多种(还只是合成香料),美国2 900多种,日本3 100多种(实际上更多,因为日本是按照类别来批准的),单从数字来看,已经比较差距,随着国外批准使用新香料品种不断增多,这一差距进一步拉大。近5年我国批准允许使用新食品用香料14种,而美国2020年的GRAS 29就涵盖了60多种新的食品用香料。
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置问题
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必须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才能够在我国生产和使用。事实上,新食品用香料在国内生产之前需要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但原因是标准中的各项技术、安全卫生等要求的确定,需要以多批次产品的实测数据作为重要依据,事实上,国内却很难满足这一要求,进一步限制了国内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开发。
4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建议与对策
针对第3节提到的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行业实际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了涉及管理部门和民众的建议,主要有以下4点。
第一,建议针对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行业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科学、有效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一是允许食品用香料分包装,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制定生产过程、标签标识、保质期限定、责任划分等方面的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食品用合成香料保质期的标准,制定食品用合成香料的复检要求,针对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超期合成香料的再处理规定;三是生产许可针对类别香料发证。
首先,我建议大家继续加强食品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提高食品经营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我建议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确保食品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食品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建议允许使用食品用香料并执行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之外的其它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守底线,行业标准保证质量,标准提水平,企业标准创优。加快和完善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化建设,推进新品种开发,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食品用香料香精产业领域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第四,推进社会共治,加强科普宣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普及食品香料香精科学知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设立长期、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活动,或新增食品安全科普内容,由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行业正面宣传、科普教育,引导媒体和公众正确认识和理性对待食品香料香精有关问题。
5 结论
目前我国对食品用香料香精已经建立了基本的管理制度,然而由于食品用香料香精本身的市场竞争,食品管理要求的缺乏针对性,对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结合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特点,严格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是推动行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方法。同时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共治方面的作用,使政府组织行业自律形成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守安全、行业自律品质,促进发展的综合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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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29938—2020[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0.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0.
[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9月14日新闻发布会介绍健康中国行动合理膳食行动实施两年来进展成效[R/OL].[2021-11-17].http:∥www.nhc.gov.cn/xwzb/webcontroller.do?titleSeq=11401&gecstype=1%202021%E5%B9%B4.
[6] 杜世祥,宁岳雄。将食品用香料从GB 2760中单列以区别管理建议[N]。中国食品报,2013-08-28(006).
[7]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EB/OL].[2021-11-17].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dex-texts/list-standards/en/2019年.
[8] 食品法典委员会. 调味剂使用指南[EB /OL].[2021-11-17].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dex-texts/guidelines/en/2008年.
[9] 欧盟.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第1333/2008号条例(EC)[J].欧盟官方公报,2008(13):16-33。
[10] 欧盟. 2008 年 12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用于食品的调味剂和某些具有调味特性的食品成分的条例 (EC) No.1334/2008,以及对理事会条例 (EEC) No.1601/91、条例 (EC) No.2232/96 和 (EC) No.110/2008 及指令 2000/13/EC 的修订 [J]. 欧盟官方公报,2008(15): 218-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