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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我局将分别给予撤销登记或警告。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等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等权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告知。 一、拟对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29家)
二、拟对未参加2023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给予警告并列入《活动异常目录》(共2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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