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经济效益,煤矿实际控制人安排工人夜间违规采煤作业,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经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煤矿经理林某、副矿长何某于2024年6月18日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近日,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协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到筠连县F煤矿开展回访工作。
逃避监管违规作业引发事故
林某系筠连县F煤矿股东、经理(实际控制人),何某系F煤矿采煤副矿长,负责井下巡查工作。F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8月11日过期,为避免影响经济效益,林某决定安排工人夜间采煤,并要求下井工人不如实登记下井情况,不携带人身定位卡,以此逃避主管部门监管。
2021年9月16日,F煤矿编号220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因一氧化碳超限,致使传感器连续出现3次报警,县应急管理局责令F煤矿停止井下作业。林某依旧要求工人继续通过不携带人身定位卡、不如实登记入井记录等方式正常开展采煤作业。
同月18日,何某与煤矿安全员、瓦检员对矿井开展安全巡查时,发现2201采煤工作面一支柱卸压,存在冒顶危险,随即安排工人下井对该支柱加压补液。胡某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采用肩扛方式更换支柱,不幸被掉落的支柱、矸石压倒、掩埋,送医时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F煤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家属208万元,因担心被监管部门发现胡某是在送往医院治疗前就已死亡,会认定煤矿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煤矿将面临巨额罚款,便未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此次事故,通过开具虚假死亡诊断意见等方式掩盖事故真相,企图以此逃避监管部门的巨额罚款。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023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月1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林某、何某立案侦查,并邀请筠连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01
调查取证
检察官围绕涉案煤矿在不能下井作业、整改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违规整改,进而发生重大事故这一事实,指导公安机关向应急管理局、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调取井下作业规程,向井下几名证人收集言词证据,并委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此次事故出具调查评估报告。2023年10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认为F煤矿在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煤矿执行“一停四不停”指令期间,假借整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认定林某、何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02
审查起诉
2023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林某、何某移送筠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何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4年3月26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林某、何某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6月18日,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建议促推溯源治理
针对该案暴露出煤矿在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向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并对违法违规生产作业的煤矿加大惩处力度。应急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对全县煤矿开展了专项督查工作,确保煤矿生产作业依法依规进行。涉案煤矿修订完善了事故报警处置管理、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等制度,进一步落实煤矿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管理规程,最大限度减少煤矿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局还组织干部、职工深入煤矿等高危企业开展事故典型案例宣讲,通过现实案例警示教育各煤矿管理人员、职工提升安全监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作业。
回访中,检察官详细查看了F煤矿的事故处置管理制度、作业管理规程等,肯定了F煤矿采取的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希望F煤矿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依法合规经营,继续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投诉电话:139803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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