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对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纠纷,应以行政权处置为先,司法权处置为后

民生   2024-09-12 08: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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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参考案例


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0-001 / 民事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2.24 / (2014)民抗字第14-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房地产项目利益是一个集合概念,一般包括房屋所涉物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利润等权益。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而建造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本质上属于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诉权。对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纠纷,应以行政权处置为先,司法权处置为后,以防通过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洗白”。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认定和处理的职权,对违法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避免通过司法程序代行行政职权而直接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物。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物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

本条规定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本身是违法的,违反的主要是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不适用本条规定,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理解,建筑物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认定,应当合法合理。有些历史形成的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宜“一刀切”,引发社会矛盾。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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