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工伤认定管理权限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依法行政相关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权限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工伤认定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由市级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负责。
(一)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范围
1.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昭机关及社会团体等驻昭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 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的工伤认定工作。
3. 其他需要市级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范围
1. 在本行政区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生产经营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 其他需要县级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三)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属昭通行政区域管辖的,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昭通市工伤认定暂行规定》(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告第10号)中关于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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