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准确把握目标要求,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赣州三中推出党纪学习教育专栏,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在前期“逐章逐条学《条例》”、“重点条文解读”的基础上,继续推出“《条例》学习问答”,通过每日问答的形式,以问领学、以思助学,真正做到将党纪条例入脑入心、笃信笃行。
问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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