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邵金管字〔2024〕2号
各缴存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结合邵阳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称个人缴存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6周岁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个人信用良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最近两年征信逾期未超过6次;
(四)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公布为失信人员。
第二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县(市)区管理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邵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邵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两份)(附件1);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邵阳市户籍证明(户口薄)或居住证;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本人银行卡。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起始年月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次月。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自行申报,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可以在中心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当年度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承担,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销户、贷款等使用政策,按中心规定办理,可在中心官网(www.hnsygjj.cn)和微信公众号“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停缴6个月后个人帐户自动封存,封存后可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12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到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到缴存管理部申请将灵活就业缴存帐户封存,在新单位缴存后三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合并手续。
第十条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政策进行细则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具体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3.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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