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改革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设立江苏省发展改革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励、“拨改投”等。其中,对经申报评审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重点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对地方发展海洋产业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明确要求地方用于发展海洋产业;将部分专项资金由直接拨款改为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注资,具体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零基预算改革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常态化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并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海洋产业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海洋产业发展、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海洋产业项目建设、海洋企业培育情况等。
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事项。对于出现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来源: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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