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文摘   2024-12-09 19:17   云南  

怒江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怒政发〔2024〕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驻怒江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筑牢祖国西南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福贡县、贡山县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泸水市、兰坪县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林牧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埂(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并扫描防火二维码,遵守防火规定。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在高火险天气下,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景区全面实施禁火管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责任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重点聚焦解决火源管控不力、人民防线不牢“两个普遍性问题”,强化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压实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要建强组织指挥体系,加快补齐短板,不断增强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


六、严管野外火源。立足预防在先,织密织牢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网,紧盯火源管控,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强化野外火源管控,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重点加强祭扫用火、农事用火、林牧区施工生产用火和景区野外用火管理。将火源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认真落实“五类人”监护责任。对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进山通道、城镇面山、坟山、林区牧区输变电线路等重点区域进行严防死守、隐患排查、靶向治理。充分利用地面巡护、瞭望监测、视频监控、卫星监测等相结合的立体监测模式,全方位、无死角进行预警监测。严厉处罚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火违法犯罪。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打造防灭火文化,筑牢人民防线,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公开曝光典型火灾案例,“以案说法”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强化典型引路作用,积极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先进事迹。坚持不懈培养群众防火意识,推进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积极推广使用森林草原“防火码” APP,强化对进山入林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森林草原防灭火氛围。


八、做好应急响应。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卫星热点“2小时反馈”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坚持靠前驻防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一旦发生火情,实现“打早、打小、打了”。要着眼早发现、快处置、防复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火灾全过程应对处置和综合防控,确保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怒江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转 自:怒江融媒

编   辑:郝春芳

责   编:和晓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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