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申请和补办评残的办法,以及评残等级工作规程,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
1. 申请评残的条件和时间限制:
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2. 申请评残所需材料:
- 书面申请。
-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 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
3. 评残等级工作规程:
-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4. 补办评残:
-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 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5. 抚恤金发放:
-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有所变动,建议申请评残的退役军人及时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最新信息。☞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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