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保障对象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具体如下:
1. 退役军官:
包括军队中具有一定职务和军衔的干部,他们在服役期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现役后,成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保障对象。
比如,一名在部队担任营长职务的军官,退役后就属于该法的保障范围内,在就业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障。
2. 退役军士:
军士是军队中的骨干力量,在军队中承担着重要的技术和管理工作。退役的军士,无论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何种方式安置,都受到《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保障。
3. 退役义务兵:
义务兵是军队的基础组成部分,他们在完成了规定的服役期限后退役。退役义务兵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的,同样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保障对象。
此外,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人员,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退役军官、军士和义务兵,但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象范围之内。
他们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奉献了青春和力量,在退休后也依法享有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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