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涉企经济犯罪预防宣传之企业经营篇
为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我们整理了一些最为常见的侵害民营企业类经济犯罪及防范宣传知识,笔记快一起做起来吧!
一、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江苏省常州市、昆山市,浙江省湖州市等范围内,虚构自己承建的工地施工需要使用钢板的事实,先后从曾某、王某、徐某等人处骗取钢板合计1199块,并将骗取的钢板出售他人以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钢板价值合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周某某因合同诈骗罪经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警方提示
1.核实交易对方人员、单位的身份
若交易对方是自然人的,可以通过查验身份证、查验其自称身份的有关证件、证明文件,并可以通过登录政府网站等政务软件查询核对。
若交易对方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还可以通过查验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能有效查询身份、资质证书的网站查询核对。
通过多方渠道,核实交易对方的信息,防范有关人员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2.核实交易对方人员、单位的履约能力
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查询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未履行的民事判决、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记录并与在商业经营过程中了解的对方信息相结合,理性判断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
3.核实交易对应的财产证明
若涉及车辆租赁、车辆抵押、房产抵押、其他财产担保或者需要交易对方提供财产证明的交易项目,可以通过要求对方登录有关政务软件及政府网站查验电子驾驶证、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其他财产登记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本企业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政府机关查询、打印相关财产证明,了解有关财产是否存在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已经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财产抵押、质押的登记手续。
4.进行必要的调研
可以结合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重要程度,在决定进行交易、付款之前,派员前往交易对方的办公地点、工厂、仓储场所、项目地点等现场进行调查,或通过行业协会、商户、其他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了解,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调研。
5.保留交易证据
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审核,明确合同主体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往来银行账户信息、付款期限、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交易过程中,妥善保管双方签订的合同保留交易对方提供的宣传册、样品、证件副本,保存交易往来的有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记录,并保存其他相关证据。
6.诚信履行合同
企业对于与他人达成的合同,应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若出现纠纷应与合作方妥善沟通,共同营造重约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2020年6月,戚某某获悉某学校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专用教室设备需要采购的信息,遂联系熊某某、方某某采用“挂靠”、“围标”等方法串通投标,中标实验室及专用教室设备的采购项目,戚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戚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经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1.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作为投标人时,不与他人串通报价。企业作为招标人时,应保证公平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与个别投标人就投标的价款、中标条件进行串通。
2.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对涉及招投标岗位的员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并对员工履职过程进行监管,预防本企业员工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就招投标工作设置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获取、泄露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案例: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饶某某等人,组建专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队,通过中间人团伙,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昆明某厂、景洪市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金坛某有限公司,涉及价税合计达3600余万元。饶某某等人经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
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警方提示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道红线!企业千万不能碰!不仅面临税法,还有可能触碰刑法!
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守法经营的同时,也要防止“无辜”中招,针对虚开发票事件,我们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加强防范措施。
1.事前防范:
企业在货物采购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采购人员一定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日常的信息更新学习,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企业在交易前对供应商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经营门面、仓储管理、供货流程等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评估相应的风险。
2.事中预防:
(1)合同签订规范及现金流的把控,合同制约供应商提供虚开发票的惩处和责任,要求支付到供应商的对公账户,并注明用途;
(2)发票联的信息核对,核对供应商的地址及电话是否一致,可采用致电模式核实是否有人接听,防止空号;
(3)收货过程,核对供应商送货单、运输单等资料完整及签名确认,避免采用“张冠李戴”模式上当受骗。
3.事后复查:
(1)项目采购留存交易往来谈判的其他信息资料,财务付款后发票、合同及其他收货单资料齐全,避免损失;
(2)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供稿:经侦大队
编辑:赵博文
核发:徐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