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威信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宗某某(男,38岁,威信县麟凤镇人)于2024年12月10日在微信公众号“无限云南”“扎西今视点”等公众平台上为了吸引群众眼球,虚构相关事实进行发布,造成不良影响。
经威信县公安局受案调查取证,查明宗某某编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宗某某到案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删除发布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威信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宗某某行政拘留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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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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