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连日来,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新政策一个接着一个。这些新政策有哪些特点?养老保险将发生怎样的变化?一起来了解~
享受病残津贴分三种情况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来讲,职工享受病残津贴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月发放。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目前,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自2030年1月1日起,将通过10年时间逐步调整为20年。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继续按原计发办法发放。
第二种是按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月发放。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领取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后予以发放。
基础养老金,又称统筹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标准通常与退休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相关。基本养老金是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缴费要求后,依法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它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因此,基础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种是按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发放一定的月数。
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标准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确定,并根据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病残津贴领取月数,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传统意义上的病退将不再办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据此,病残津贴领取地与养老金领取地是一致的。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兜牢失业保障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