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年关将至,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可能涉刑!

百科   2024-12-13 17:22   湖北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若在生产、运输、存储过程中稍有不当,便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国家对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实行特殊许可制度。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商贩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专业知识及安全风险意识的情况下,妄想通过“捷径”狠狠“捞”上一笔,这不仅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更会埋下一颗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响雷”。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大胡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小胡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被告人大胡办理了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在住宅处经营食品、百货等日用小商品。2018年11月,为扩大经营范围获取更多利润,大胡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始在副食店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2019年,根据相关文件通知,县城区开始禁鞭,县城区不再许可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限届满的店面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延长经营期限。2020年11月11日,大胡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大胡明知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仍擅自经营,期间多次委托儿子小胡到湖南省进购烟花爆竹,并在自家副食店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高额利润。

2024年1月25日,侦查机关在大胡经营的副食店查获了915件32盒21封存放待售的烟花爆竹,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1739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对烟花爆竹制品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统一管理,被告人大胡胡在经营许可资质到期后未取得许可续办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在家中囤积了大量烟花爆竹制品,不仅破坏了国家烟花爆竹专卖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打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逢年过节时,燃放烟花爆竹是烘托节日气氛、表达喜悦心情的传统习俗。年关将至,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即将迎来旺季,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期。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须经许可才能售卖,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消费者也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文明、绿色燃放。



来源:黄梅县人民法院

编辑:朱彪 

审核:雷慧斌

终审:熊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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