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这些“花招”不可取

政务   2025-01-08 19:03   浙江  


新春佳节将至,声声爆竹承载着人们对新年的美好期许。然而,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可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超规售卖、储存烟花


案例一

近日,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移送函,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在厂房内储存了烟花爆竹635箱,合计7102千克,大幅度超过零售许可载明的范围140箱或140千克。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二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移送函,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内放有一箱名为“超级盆花王”的待销售烟花产品,该产品属于B级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并没收涉案的B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非法销售烟花


案例一

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案件移送函,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明,钟某某计划和叶某、许某三人共同售卖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还未办出的情况下,钟某某擅自购进四五十箱烟花爆竹运送到鹿山街道某仓库内储存,然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途径宣传、售卖。



案例二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举报称,村里有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售卖烟花爆竹。经调查得知,村民吴某自行驾车分三次从安徽多地购入五万元左右、逾2700斤的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己位于锦南街道上甘村的家中。这些烟花爆竹除自用和帮朋友代购外,多余的部分则用于销售。与此同时,吴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几条燃放烟花的内容,随即便有人从他这里购买了“加特林”和“仙女棒”等各式烟花。

上述两个案例均系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联合检查不松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规范化管理,切实消除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安全检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烟花安全购买指南

①正规门店线下交易

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场所购买,不要在无证摊点、居民家中或朋友圈等线上途径购买。

②观察门店情况

若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采用火炉或“小太阳”取暖、未配备灭火器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销售点,建议立即远离,并向政府部门进行举报。

③检查产品质量

选购标签完整、清晰的产品,即有正规厂名、厂址,有中文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等。

选购外观整洁、包装完整、无霉变变形、无漏药的产品。

选购含火药量较少的“个人燃放类”烟花,严禁购买“专业燃放类”产品。

④保留购买凭证

购买烟花时应当向商家索要相关的购买凭证,如小票、收据等,若后续烟花出现质量问题,便于向商家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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