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不愿意”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附全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可下载)

百科   2024-11-13 07:3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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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这些隐患一旦引发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实行“双报告”制度,既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随意性大,主要是一些监管人员或者个别专家到企业说某某是重大事故隐患,但企业违反了或者不符合什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哪个条款,又说不清楚。有监管人员对企业某一提升设施自动连锁的 80 cm 高防护门栏“看不顺眼”,责令企业改成 2 m 高并加粗钢筋,结果该设施无法自动连锁、变为手动操作,本质安全设备在监管人员指导下改成了不安全设备。对这些,很多企业敢怒不敢言。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中,重大事故隐患该由哪个部门、哪级部门或者哪级政府督办,为什么由该部门或该级政府督办,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落实督办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满足什么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可审查通过,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审核哪些事项,大多是一笔糊涂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设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一、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便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等。

在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然而,现实与要求差距甚远。多数单位选择不报告,有的报告内容不完整,有的治理方案极其简单没有任何分析以及治理成效检验内容。

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向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的尊重。

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有权了解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比如在煤矿企业,当发现井下瓦斯超限这一重大隐患后,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让矿工们清楚隐患情况,这也是保障他们生命安全权益的重要举措。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可能会为隐患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同时,让员工了解隐患治理情况,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全员参与隐患治理工作。

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存在屡查屡在、屡改无效问题,甚至在一次次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中屡屡出现同一隐患,主要在于:隐患是否得到治理大多凭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个人经验作出判定,存在很大随意性。 治理隐患,需要系统分析场所、设施、 设备、岗位的危险源并评估其风险,或者找出导致隐患问题的根本原因。 但多数情况下,整改落实的重负传递给了一线职工,整改后的效果评估也存在缺失。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不到位

在领导带队检查或者专家参与的检查中,监管人员或者专家一说重大事故隐患,带队检查领导或者监管人员就要求企业停产,至于“停产”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是否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法制审核、部门领导或者领导集体决定等程序等方面,确有不足。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中,重大事故隐患该由哪个部门、哪级部门或者哪级政府督办,为什么由该部门或该级政府督办,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落实督办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满足什么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可审查通过,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审核哪些事项,大多是一笔糊涂账。

四、企业为什么不愿意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一是经济利益考虑。企业如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很可能会被要求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停产停业期间,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是整改成本高昂。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或人员培训等。比如化工企业发现存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需要更换整套先进的防爆、防泄漏存储设备,这可能涉及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此外,整改期间还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安全咨询机构或技术专家提供指导,这些费用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是担心声誉品牌受影响。一旦企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消息可能会传播出去,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消费者往往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产品或服务产生不信任感。

四是侥幸心理作祟,低估事故发生概率。部分企业管理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虽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事故未必会发生。认为所谓的 “重大事故隐患” 是被夸大的,只要不被监管部门发现,能挺一阵算一阵。

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合理性,根据最新的搜索结果,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理确实需要非常谨慎和合理。

、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行为

一是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应具有经济性、有效性;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责任人应详尽,比如资金保障责任人是主要负责人、按进度拨付治理资金的责任人是企业财务分管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

治理方法和时限应具体,比如治理中的提升人员安全技能措施,应有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的学习进度安排、完成时限和技能提升的验证方式、检验责任人等。

虽积极治理但因故确需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延长治理期限的报告应当载明各项治理措施实施进展、取得成效,导致治理延期的原因、导致延期的责任人处理,申请延长的期限,保证措施等。

二是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记录。全面、系统、完善、科学的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节点、进展、效果等)情况,可以反映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构成、原因,可以反映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想、路径和方法,可以反映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流程、治理进度、治理质量、资金使用情况;

还可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偏差、问题,为保质保量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合理使用治理资金和人力提供依据。

这些记录,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规范、合法、合规、 责任到人的证据,也是确定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或者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职责的证据;是总结、复盘、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依据,对加强改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也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来源: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在三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中,各地各单位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是检查重点之一。然而,从检查结果看,个别企业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第十检查组此次在江西检查的31家企业,涵盖工贸、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矿山、城镇燃气、粮食仓储和建筑施工等领域,发现问题隐患179项,其中包括4项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组检查组对四川省开展三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以“四不两直”方式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城镇燃气、消防及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抽查检查,发现突出典型问题42项、重大事故隐患3项。
典型问题通报:
1.2024年7月26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在景德镇市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但该企业使用的扫码器无防爆标识和防爆合格证号。同时,液化石油气充装机内部的防爆电气接线盒盒盖被拆除,电子元件和电气线路裸露,失去防爆功能。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我们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排查设备、周边环境、危险源的安全隐患。”“一条都没答对!”综合检查组成员问:“到底有没有看过《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企业负责人回答:“没细看,但是看了。”
2.在眉山市仁寿县,综合检查组走进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知道安全生产费用是用来干什么的吗?”专家问道。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费用是用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可你们公司把电话费、电脑维修费等多项无关的费用列入安全生产费用,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专家指出。
3.综合检查组在对眉山市四川盈德万华气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至分管领导、下至一线工作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不全面。
你们公司有没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面对综合检查组专家的询问,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答不上来。
4.无证上岗是综合检查组在眉山市和甘孜州检查时发现的另一个共性问题。
眉山市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和首席安全官,以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总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均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有1人持证上岗……
“为什么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两天后,综合检查组来到企业属地,检查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综合检查组专家张方舟打了个比方,把企业比作学生,属地监管部门比作老师。老师教了所有知识,也布置了作业,但学生考试没考好,这个责任就不能全怪在老师身上。但如果老师连规定的知识都没教,就是不称职的。“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学生都检查一遍,查到考试不合格的孩子,就要去检查一下他的老师”。
实际上,这也是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组在碰头会上提出的要求。会议要求各小组要查明“两个为什么”:“为什么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为什么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
在上述会议上,带队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是不知道有重大事故隐患,还是知道但是不想改、不愿改?是投入不足,还是不够重视?是能力不足,还是没有深入学习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带队负责人还指出,查出问题要分析是企业自身问题,还是监管执法问题,是否存在安全检查形式主义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等问题。
综合检查组成员问道,“你们是怎么对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的?”
近40分钟后,属地监管部门仍未能提供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对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等文件资料。综合检查组认为,监管部门对燃气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
随后,综合检查组又到九安液化气有限公司,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综合检查组发现,在隐患排查和培训教育等台账资料中,需要签字和盖章的位置,都由开展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贴上了提示标签。综合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
安全管理技术联盟收集整理了三季度明查暗访相关典型问题,便于各企业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1.很多企业为了验收,建厂的时候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就以为一劳永逸。没有定时记录和排查,导致问题发生的时候为时已晚。当可燃气体报警器发生报警时,发现人员应立即前往可燃气体报警探头位置查看报警原因,禁止直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或对报警器进行消音。
2.某企业的甲类仓库和甲类车间内,气体报警器没有声光报警功能。
3.某企业两个可燃气体报警器被叉车撞断穿线管(穿线管有固定探头支撑作用),未能及时修复。
4.当问及安全负责人生产管理知识时,往往对答如流,但在后续查阅企业安全生产台账时,却漏洞百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并不彻底。
5.某公司以会议记录代替安全教育培训,且每次会议记录内容千篇一律,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
6.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对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中缺少异常情况如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碰撞等的处置流程。
7.专家检查某公司指出,“你们公司把电话费、电脑维修费等多项无关的费用列入安全生产费用,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8.专家查阅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制度,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于6月20日前进行半年度考核。
9.某公司今年3月连续发生两起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但该公司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未结合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专家在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至分管领导、下至一线工作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不全面。
11.专家发现某公司自查时从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今年5月10日对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2项重大事故隐患。这说明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不清楚,隐患排查存在走过场的情况。
12.某公司安全员和首席安全官,以及承建单位项目部项目总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均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13.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仅有1人持证上岗……
14.某企业K202车间存在氯气汽化间门外未设置事故风机开关、氯气汽化间事故风机外壳未接地;氟化反应釜(RK2020104)氮气管线上紧急切断阀的气源处于关闭状态;三层氯气缓冲罐处氯气管道法兰采用单头螺栓;K103加氢车间内一层风机电机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K102车间东侧溴素计量罐上料处未设置溴素气体检测报警仪,防爆级别达不到涉氢环境要求。该企业多次开展隐患自查,相关问题均未被发现。
15.某企业的作业票也存在问题:2024年3月13日K101车间动火作业票未填写动火级别,4月7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未识别触电风险,4月10日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完工验收时间早于作业时间,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有关规定;
16.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涉及的危化品很熟悉、很专业,但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上心。
17.某企业二期A6车间TM-3液碱高位槽溢流管弯头处漏料,罐区泵房内水合肼输送泵进口管道三通处漏料;氯气缓冲罐(VA6102)顶部安全阀前未设置爆破片;进料管线法兰采用单头螺栓;一期五车间发现正在进行的检维修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停用的反应釜、泵等未悬挂停用标识,部分管线缺少物料名称及流向标识等问题;罐区机柜间面向装卸区域(甲类装置)方向有门窗,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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