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这些隐患一旦引发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实行“双报告”制度,既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随意性大,主要是一些监管人员或者个别专家到企业说某某是重大事故隐患,但企业违反了或者不符合什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哪个条款,又说不清楚。有监管人员对企业某一提升设施自动连锁的 80 cm 高防护门栏“看不顺眼”,责令企业改成 2 m 高并加粗钢筋,结果该设施无法自动连锁、变为手动操作,本质安全设备在监管人员指导下改成了不安全设备。对这些,很多企业敢怒不敢言。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中,重大事故隐患该由哪个部门、哪级部门或者哪级政府督办,为什么由该部门或该级政府督办,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落实督办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满足什么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可审查通过,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审核哪些事项,大多是一笔糊涂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设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一、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便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等。
在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然而,现实与要求差距甚远。多数单位选择不报告,有的报告内容不完整,有的治理方案极其简单没有任何分析以及治理成效检验内容。
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向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知情权、参与权的尊重。
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有权了解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比如在煤矿企业,当发现井下瓦斯超限这一重大隐患后,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让矿工们清楚隐患情况,这也是保障他们生命安全权益的重要举措。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可能会为隐患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同时,让员工了解隐患治理情况,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全员参与隐患治理工作。
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存在屡查屡在、屡改无效问题,甚至在一次次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中屡屡出现同一隐患,主要在于:隐患是否得到治理大多凭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个人经验作出判定,存在很大随意性。 治理隐患,需要系统分析场所、设施、 设备、岗位的危险源并评估其风险,或者找出导致隐患问题的根本原因。 但多数情况下,整改落实的重负传递给了一线职工,整改后的效果评估也存在缺失。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不到位
在领导带队检查或者专家参与的检查中,监管人员或者专家一说重大事故隐患,带队检查领导或者监管人员就要求企业停产,至于“停产”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是否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法制审核、部门领导或者领导集体决定等程序等方面,确有不足。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中,重大事故隐患该由哪个部门、哪级部门或者哪级政府督办,为什么由该部门或该级政府督办,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落实督办需要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满足什么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可审查通过,办理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审核哪些事项,大多是一笔糊涂账。
四、企业为什么不愿意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一是经济利益考虑。企业如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很可能会被要求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停产停业期间,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是整改成本高昂。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或人员培训等。比如化工企业发现存储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需要更换整套先进的防爆、防泄漏存储设备,这可能涉及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此外,整改期间还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安全咨询机构或技术专家提供指导,这些费用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是担心声誉品牌受影响。一旦企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消息可能会传播出去,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消费者往往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产品或服务产生不信任感。
四是侥幸心理作祟,低估事故发生概率。部分企业管理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虽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事故未必会发生。认为所谓的 “重大事故隐患” 是被夸大的,只要不被监管部门发现,能挺一阵算一阵。
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合理性,根据最新的搜索结果,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理确实需要非常谨慎和合理。
五、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行为
一是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应具有经济性、有效性;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责任人应详尽,比如资金保障责任人是主要负责人、按进度拨付治理资金的责任人是企业财务分管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
治理方法和时限应具体,比如治理中的提升人员安全技能措施,应有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的学习进度安排、完成时限和技能提升的验证方式、检验责任人等。
虽积极治理但因故确需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延长治理期限的报告应当载明各项治理措施实施进展、取得成效,导致治理延期的原因、导致延期的责任人处理,申请延长的期限,保证措施等。
二是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记录。全面、系统、完善、科学的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节点、进展、效果等)情况,可以反映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构成、原因,可以反映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想、路径和方法,可以反映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流程、治理进度、治理质量、资金使用情况;
还可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偏差、问题,为保质保量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合理使用治理资金和人力提供依据。
这些记录,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规范、合法、合规、 责任到人的证据,也是确定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或者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职责的证据;是总结、复盘、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依据,对加强改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也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来源: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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