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贩卖毒品罪:常某某系某煤矿职工。2022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向于某和李某某二人贩卖毒 品咖啡因5次共350克,交易金额5250元,交易地点均在村口。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250元。
被告人常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 品咖啡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 品罪,且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决:一、被告人常某某犯贩卖毒 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追缴被告人常某某违法所得5250元,上缴国库。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